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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组长何以“三年不办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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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2: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层纪检组长何以“三年不办一案”

基层纪检组长何以“三年不办一案”

     湖南省保靖县委近日发布免职通知,免去该县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房产局等县直单位纪检组共23名组长的职务。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2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11人“三年不办一案”,4人热衷“副业”忽略了“主业”,再加上那些不称职乃至违法违纪的,这个县的基层纪检组长可以说形同虚设。基层纪检机关直接捍卫的是市井细民的切身利益,其所接触的都是这个社会的神经末梢、民众关心的焦点问题。若不能切实尽到“拍苍蝇”的职责,必然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从而导致基层社会不断劣化,公共利益受到肆意侵犯。

  况且,小病不医、小恶不惩、小腐不反,也会由量变而质变,甚至可能酿成严重的公共事件。以贵州瓮安为例,在2008年“6·28”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尽管当地经济指标连续多年亮眼,但漂亮的数据背后,则是干部作风的恶化,干群关系的紧张。而当地政府却对民众的不满视而不见,累积日久,缺乏疏解,必然会在某个临界点爆发。

  当然,基层纪检的不作为,也与时下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关。一者,基层党政机关“一把手”的权力普遍过于集中,其在项目、资金、人事等方面往往一个人说了算,同级纪检组长很难实施有效监督。而一些基层单位纪检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真正独立,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制于监督对象。此外,越到基层,纪检干部监督执纪问责面临的压力和干扰也越多。

  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三年不办一案”的理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纪检部门责无旁贷,也无可替代,理应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提供强力保障。

  其实,基层纪检并非无可作为。一方面,纪检干部要明白自己的职责,不能一味强调客观困难,而应该葆有与民众同呼吸共温暖的热情,敢于向侵害民众利益的公权力和公职人员说不,通过具体的个案追责,使党员干部明晰权力的边界,不得肆意胡来。另一方面,也应该逐步理顺相关的权力运行机制,基层纪检要不断摸索新的工作模式,转变监督方式,创新体制机制。

  比如,针对单个纪检组长“势单力孤”的现状,不妨推广甘肃省榆中县的做法,设立集中办案点,对乡镇纪委和机关纪检力量统一调配管理,规范协调办案,建立办案、约谈、监控“三位一体”全程监护机制制度。与司法、审计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运作,实现全县反腐败成员单位查办案件工作一体化运行。

  说到底,责在净化组织、养成风气的纪检机关,既要主动接受监督,清除“灯下黑”,更不能袖手畏葸,万事不理,只满足于做个摆设一般的泥胎木偶。一个案子不查、一件信访不办,不仅是工作态度的问题,也是严重的责任弃守,怎么都说不过去。若听之任之,又如何实现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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