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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未对解除婚外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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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3: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崔清新 王雪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2日正式发布,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杜万华表示,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坚持以下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传统的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但他强调,不同案件可以按照不同原则来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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