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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2月8日电 2月8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普化故意杀人、煽动分裂国家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普化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化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普化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法庭为普化提供了藏语翻译,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普化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普化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两次向该县曲库乎乡多哇寺僧人卓玛杰灌输“自焚者是为了藏族的自由独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是藏民族的英雄”、“自焚对藏族自由独立有利”等言论,煽动、引诱、教唆卓玛杰自焚。在普化的煽动、引诱、教唆下,卓玛杰产生了自焚想法。2012年11月18日,卓玛杰携带汽油、棉花等物品入住同仁县热贡永庆宾馆,为自焚作准备,后被其表妹华某某发现劝阻而未自焚。
2012年11月,被告人普化多次借到自焚者家中慰问之机,向在场人员宣扬“藏独”思想,散布“自焚的人是为了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而牺牲的,他们是光荣的”等煽动性言论,并向自焚者家属赠送钱财及“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画像。2012年11月12日下午,普化纠集多人在同仁县多哇乡参加非法游行,并在派出所门前带头呼喊“藏独”口号。普化被抓获时,从其房间内电脑中提取到大量“雪山狮子旗”图片和“西藏流亡政府”人员照片以及具有煽动性内容的书籍、视频。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普化煽动、引诱、教唆他人自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普化向多人散布“藏独”言论,并在非法游行时带头呼喊“藏独”口号,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其行为又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普化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普化所犯故意杀人罪系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普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普化的亲友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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