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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专家:监管互联网并非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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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0: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任珂 杨慧 华春雨)参加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的中外专家学者12日表示,互联网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人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监管互联网并非限制自由,而是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12日在北京开幕。与会的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教授、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汤姆·茨瓦特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互联网将全世界人民联系起来,相互学习,是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因此是实现人权的强大工具。

    然而互联网也会对人权产生潜在的威胁。由于传播迅速,信息量庞大,一些谣言会伤害人的名誉,而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

    茨瓦特认为,互联网应该有管制,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践中都有针对互联网的管制政策。

    据与会的英国外交部前中国事务主管官员凯特·韦斯特加斯女士介绍,在英国,通过互联网散播恐怖主义威胁、诽谤他人,都是违法的,行为人将承担法律责任。2011年8月伦敦爆发骚乱,那些通过社交媒体鼓励骚乱的人事后都依法受到了惩罚。

    韦斯特加斯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有监管措施,正如对言论有监管一样。管制互联网,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首先你要说真话,但你也不能制造社会动荡。”韦斯特加斯说。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说,网络本身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但在任何一个社会表达的自由都必然是有限度的,否则,像散播恐怖主义威胁、煽动战争等话语,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

    与会的人权专家承认,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对于各国政府和立法者仍然是新生事物,认为需要采取措施应对网络对社会的冲击。

    近日,中国公安机关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抓获一批制造和传播谣言者,以净化网络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为诽谤罪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明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罗艳华说,打击谣言和保护网络自由并不矛盾。“管理是为了更好的自由。”罗艳华说。

    何志鹏认为,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司法解释,表明中国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中国在互联网这一新兴领域进行的初步尝试。互联网监管的具体方式,肯定会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渐探索并提高。

    “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是实现更广泛的人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丹尼尔·乔伊斯说。

    与会的人权专家还认为,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打击网络谣言方面,还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言论自由和人们的隐私权、名誉权都不能被侵犯,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真正的挑战。”茨瓦特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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