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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赣榆一村支书占用农田修豪华墓地引民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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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2: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江苏网
      在一片绿油油的秧苗田里,有一座墓地被“包围”其中,这一令人称奇的景象,就出现在连云港市赣榆县赣马镇。是谁在水稻农田里修建墓地?赣马镇村民徐大超向江南时报新闻热线反映,修建墓地的“主人”就是当地村支部书记徐进利。日前,赣榆县国土部门已经对墓地主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记者直击

  水稻田里“长出”豪华墓地

  水稻田里“长出”的豪华墓地,位于赣马镇徐南庄村的一处水稻农田里。现在的徐南庄村属于五里墅村管辖。该村村民徐大超向江南时报记者介绍说,2013年10月,赣马镇五里墅村支部书记徐进利的父亲去世,徐进利为了给自己的父亲选择一块墓地,特意与其他村民协商,调换了一处邻近村子坟地的农田,被调换的农田大概有0.5亩,徐进利占用其中将近百平方米的地方,修建了一座豪华气派的“椅子坟”。

  江南时报记者根据村民指点,很快在徐南庄村找到了这座墓地。记者看到,一个用大理石砌成的“椅子坟”竖立在水稻田里,在绿油油的秧苗衬托下,显得格外刺眼。附近有位干农活的村民称,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徐进利,公然占用农田为自己家人修建墓地,实在不应该。

  “8个月前,徐进利在农田里为自己父亲修建墓地之后,就引起当地村民的愤慨。”徐大超告诉记者,一般村民修建的墓地的大小是3米×3米,而徐进利修建的墓地远远超过村民修建的墓地。徐大超说,假如包括墓地“主体”之外所占地面积,徐进利家的这座坟占地面积接近100平方米。

  举报见效

  国土部门发出“改正”通知书
  “徐进利为自己父亲修建豪华墓地的事情,激起当地村民不满,有村民向赣榆县纪委和赣榆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此事也引起相关部门领导重视。”徐大超向记者透露,6月24日,赣榆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徐进利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记者看到赣榆县国土资源局这份文件编号为“赣国土资通字〔2014〕011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写道:赣马镇五里墅村徐进利,你于2013年10月份在赣马镇五里墅(徐南庄)村村北侧建设墓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到昨天为止,赣榆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这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过去将近一周的时间,作为豪华墓地主人的徐进利是否接受国土部门的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30日改正,徐进利是否已“改正”?就此,记者对徐进利进行了采访。

  徐进利告诉记者:“事实上,墓地根本没有100平方米那么大,也就20平方米左右。当初建这么大也不是我说了算的,因为建墓地的这块地是大哥拿自家的地和村里换的,大哥说了算。”关于何时“改正”的问题,徐进利称,将回去和“老大”商量商量,看看后期怎么处理。

  律师点评

  占用良田建墓地重者可追刑责
  “从赣榆县国土部门发给徐进利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上判断,徐进利占用农田为自己父亲修建墓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指出,“通知”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而如果违反这个规定,当事人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至于赣榆县国土部门提到“改正”一词,李小亮解释称,所谓“限期改正”,是指责令违法者在确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活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决定的同时,依据具体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那么,徐进利在水稻田里修建的墓地能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改正?若作为村支部书记的徐进利公然违反法律,他的行为将给他带来怎样的后果?为此,记者多次拨打赣马镇国土所所长钱振洲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事件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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