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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凌:衍生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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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03: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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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章斐然)由人民网主办的“2014年中国创新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举行。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在接受人民财经专访时表示,衍生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风险。

什么是“衍生互联网金融”

所谓衍生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之上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黄志凌举例说,例如第三方支付是基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支付特点产生的。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支付是钱货两清,而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买卖双方存在相互担忧,传统支付交易行为无法运用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于是发生了支付革命。可以说第三方支付是顺应互联网商业模式而催生的一种互联网金融行为。

再例如一些成功的小贷公司。其利用互联网商业模式给中小微企业搭建了一个最有效的商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中小微企业实现了从采购到销售的整个供应链,而互联网企业借助于网络销售产生的海量交易数据,运用大数据的方法,积累了真实交易需求、历史交易数据及关联数据。基于这些数据,互联网企业可以对这些企业做出趋势性判断,从而使互联网商业背景下的中小微企业获得精准信贷支持成为可能。

“后来我把目前实际存在的十来种互联网金融现象做了一些区分,有些互联网金融现象是基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的,有些是脱离了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的,后者我称之为衍生互联网金融模式。”黄志凌说。

衍生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止在互联网企业

黄志凌在会上表示,缺乏互联网商业交易基础支撑的所谓“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这一风险不止体现在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也可能同样面临。
他表示,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涉足传统金融业务,并不具备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在没有互联网商业交易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简单地将线下业务搬到线上,有时候为了挤入市场而被迫降低政策标准。这些行为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他指出,一些跑路的P2P网贷平台就是这一风险的显露。

黄志凌在专访中进一步提出了判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个标准:凡是基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为,都代表着趋势和方向;凡是缺乏互联网商业交易基础支撑的所谓创新性互联网金融行为都蕴藏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它在发展当中也是不可持续的。

在谈到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不甘心局限于一个细分领域,希望跨界发展时,黄志凌坦言,他认为“这些互联网企业不应该走错了方向”。他指出,这些互联网企业应该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数据基础上做事。既没有数据基础,又没有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管理专家,互联网企业这么做其实是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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