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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遭受十年之久的经济制裁,利比亚银行业的发展长期停滞不前,导致银行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都比较落后。解禁后,利比亚着手对其银行业进行改革,减少国家对银行的干预,对部分银行实行私有化,并把银行业作为较早向外国开放的领域之一。为此,利比亚在近两年出台了诸多改革的新措施,银行金融业实现了新的发展,金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实现了银行金融系统的安全。
当地货币
利比亚货币为第纳尔。2001年12月24日,利比亚央行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确定1美元兑换1.3利第的汇价,目前汇率维持在1美元兑换1.28利第左右。
在利比亚注册的外国承包企业可以在利比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公司注册后,只可选择1家利比亚商业银行,在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后,并经利比亚央行批准后开户(利比亚央行批准手续由银行办理)。
(1)开户申请函;
(2)公司商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3)授权书(必须经利比亚驻在国使馆认证);
(4)授权人护照复印件。
外汇管理
利比亚属于外汇管制国家,禁止货币自由进出。在利比亚投资项目到期、项目清算、项目出售等情况下,允许投资人将其在利比亚投资汇出境外。投资人每年将投资所赚取的净利润和红利提供完税证明后,方可汇出境外。
依据项目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可按比例将结算款(包括预付款)兑换为欧元汇往境外,用于材料及设备采购。即项目业主支付当地币后,通过业主向中央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欧元换汇额度申请,得到批准后再向公司在当地开户行申请换汇并向国内汇款。
根据伊斯兰法律,在利比亚银行储蓄无利息。
根据开户银行的不同,利比亚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外汇汇款代理行,汇款一般通过欧洲如丹麦银行、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法国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作为代理行。
汇费及换汇手续费。每笔款汇费20利比亚第纳尔。换汇手续费为换汇额的0.2-0.5%。
目前用于利比亚境外采购材料设备的款项,利比亚银行巳加强了控制,即在汇款后一定时间内,必须向银行提交等额进口物资利比亚海关清关证明文件。
银行机构
利比亚中央银行成立于1956年,既是国家中央银行,又是最大的商业银行,其总部设在的黎波里,在班加西、塞卜哈和锡尔特设有分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机构,利比亚中央银行和其他国家的央行一样,主要职能包括:①负责货币的发行;②保持货币稳定;③监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④根据经济增长和货币稳定的实际需求,控制银行信贷;⑤采取应对国内外经济或金融危机的必要措施;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⑦国家和国有企业的金融监管;⑧为制定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提供建议;⑨管理外汇;⑩发行国债等。
利比亚当地主要商业银行有:新共和国银行、撒哈拉银行、瓦哈达银行、国家商业银行等。
2004年,利比亚同意卡塔尔国家银行在利比亚开设办事处。2005年3月,利比亚出台新的法律,第一次允许资本金达到5000万美元的外国银行到利比亚开设分行或办事机构,但目前在利比亚外资银行办事处业务主要仍集中在咨询与信息服务,并不提供实质性银行业务。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利比亚承揽工程项目逐渐增多,两国银行业间往来开始起步,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中资银行与撒哈拉银行、新共和国银行等在工程保函方面开展合作。但目前,两国银行间开立信用证仍需通过第三国转开。
融资条件
2006年央行第3号决定允许商业银行向在利比亚执行项目的外国公司提供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50%的贷款。
信用卡使用
2005年,利比亚商业与发展银行加入世界VISA信用卡组织,成为利首家加入VISA信用卡组织的银行。目前MASTER及VISA信用卡中的外币(主要是欧元、美元、瑞士法郎等)可在利比亚银行兑换成利比亚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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