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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日前,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件,以工人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为由,认定该企业一男子下班途中顺路买菜,突遇车祸被撞身亡算工伤。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正确,驳回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自9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东审结的,也是公开报道的首例“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男子下班买菜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死者莫某生前是广东南海西樵一花木场的员工。今年1月9日,莫先生在花木场安排下,到南海中学进行浇花除草,当日下午下班后,他离开中学到菜场买菜。约17时18分,其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某路段,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海交警认定,莫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3月20日,莫某哥哥向佛山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同年5月22日认定莫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木场就得全额承担莫某的工伤赔偿。
企业认为办私事遇事故不算工伤
“事发当天,莫先生与工友一同到大坑市场买完菜后,独自绕道到山边蓄水湖一带捡矿泉水瓶,就在此途中遭遇的事故”,8月20日,花木场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莫某已离开回家线路而且是为了办私事,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南海法院一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被列作第三人的莫某哥哥表示,事故现场只看到弟弟留下的菜和鱼,并没有矿泉水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死者莫某是在买菜后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但仍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与莫某一同下班的工友在事发后不久向人社局所作的两次陈述与花木厂提交的在事发四个月后作的陈述相互矛盾,鉴于证人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最后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遂终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维持原判。
最高法明确四种工伤认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②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④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种因工外出期间工伤
①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②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③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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