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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庆安警察开枪:原本一副手铐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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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01: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官方回应"庆安车站事件":警察开枪是合法的
(来源:CCTV-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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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斌隔着围栏警告徐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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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斌拿出防暴棍,试图制服徐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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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纯合抢夺防暴棍,击打李乐斌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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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纯合中枪倒下(央视视频截图)

新华社电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14日表示,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击毙一名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事发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组成调查组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事实已查清。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表示,在调查中,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勘查、尸体及枪弹检验,调取了现场视频资料,赴济南、大连、伊春、齐齐哈尔等十余个城市,走访近100名旅客群众,找到60多名现场目击证人,逐一调查取证。

经查,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乡农民徐纯合(男,45岁,持当日庆安-金州的K930次列车硬座客票),与其母亲权玉顺(81岁)携3名子女去大连金州走亲。12时许,徐在庆安站候车室进站入口处故意封堵通道,并将安检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车室外,关闭大门,致使40余名旅客无法进站,扰乱车站秩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后,到公安值勤室报警,民警李乐斌接报后前来处置,对徐进行口头警告,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徐不听劝阻,辱骂并用矿泉水瓶投掷民警。民警随即对徐的双手进行控制,迫其闪开通道,让被阻旅客进站。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到值勤室时,徐继续对民警辱骂并用拳头击打。期间,徐做出从腰间掏摸动作,民警拔枪戒备,见徐未掏出凶器,即把枪放回枪套,随后返回值勤室取警械。徐紧随其后追至值勤室,踢踹值勤室房门。当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过程中,徐抢夺防暴棍,并拳击民警头部。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脚还击,但未能将其制服。期间,徐先将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后又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至其女落地摔伤,徐趁机抢走防暴棍,抡打民警头部。

危急情况下,民警取出佩枪,对徐口头警告,徐继续用防暴棍抡打民警持枪的手,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开枪将徐击中。车站派出所随即拨打120呼救,25分钟左右120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徐已死亡。

当事人说法

当事民警李乐斌:口头警告无效后 我选择了开枪

对这一事件,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主要集中于三点:民警为何选择开枪?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什么?为何会一枪毙命?对此,记者采访了当事民警李乐斌。

徒手难以制服他 我才拿出防暴棍

整个事件过程中,李乐斌一共两次掏枪,第一次是在车站安检口附近。

“当时我看到,一名40多岁的男子在阻拦其他旅客进站。”李乐斌说,自己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过去问他要干什么,赶紧把门打开。“对方问我是干什么的,我控制住了他的一只手。”徐拒不听劝阻,阻拦民警上前开门,随即李乐斌将徐纯合一只手控制住,闪开通道,让旅客进站。

看到旅客进站后,李乐斌就放开了徐纯合。“这时,他做出了一个从腰里掏东西的动作,并说‘你敢抓我,我捅死你’。我第一反应是控制他。发现他没掏出刀,我就把枪放回了。但徒手难以制服他,我就回去拿警械。”李乐斌说。

警械就放在离安检门几十米远的执勤室里。李乐斌跑回执勤室拿出了防暴棍。此时,徐纯合也追到了执勤室门口,脚踹大门。李乐斌手持防暴棍走出来,开始击打徐纯合。

“我击打的都是肩部肌肉。”李乐斌说,目的是制服对方,所以没有击打要害部位。

他把女儿摔过来 暴力倾向非常明显

随后,徐纯合抗拒执法越来越激烈,将老人推向李乐斌,又摔了孩子。李乐斌说,当时他并不知道老人和孩子就是眼前这名男子的母亲和女儿。

“女孩在地上不能动了,我感觉这名男子暴力倾向非常明显,必须控制住他。”在实在无法夺下防暴棍的情况下,李乐斌掏出枪,举起枪口直指徐纯合。

“他继续击打我,第一下打在头部,第二下打在拿枪的手上。这时我判断,如果枪被他抢走了,后果不堪设想。”李乐斌说。为了制止徐纯合防止事态恶化,继续对徐口头警告无效后,他选择了开枪。

开枪前他用警棍打中我持枪的右手

李乐斌认为,他此前已经有数次向徐纯合发出警告,“我警告过他,我对他说不许动,否则我将使用武器。”李乐斌说。

这一表述得到了当时在场的一名学生确认:“警察说不许动,警察声音比较大,听得很清楚。”

对于为何能一枪毙命,李乐斌说:“我把枪上完膛之后,他打了第二棍,打在了我持枪的右手上,我的手又痛又麻,快握不住枪了。我当时不能精确瞄准,他又在移动,在挥舞防暴棍,我只是朝他所在的方向开了一枪。”“如果徐纯合背后是旅客,我也是不会开枪的,我瞄了一眼他的身后是我的警务室,没有人。”

“民警持枪手腕被重力打击后,瞄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说,“综合多种因素分析,这种情况下能打中心脏,应属于意外。”

记者调查

徐纯合曾带老母亲和孩子乞讨为生

徐纯合因阻拦旅客进站,不服从民警执法,进而演变成暴力袭警,最终被民警当场击毙。网传当天有人截访是否属实?徐纯合当天是否是去上访?徐纯合又是怎样的一个人?针对这些关切点,记者也进行了调查。

根据警方提供的视频显示,在徐纯合堵住安检口前除家人之外没有任何人与他谈话或接触。徐挡住安检口是在12时左右,离发车时间还有4个多小时,更不存在不让上车的问题。

徐纯合在此期间唯一一次与外界接触,就是在9时59分,在候车厅打了一个电话。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与徐纯合通话的人是他的老乡钱立民。

记者找到了钱立民。他告诉记者,在事发前一天晚上他住在徐纯合在庆安县的房子里,不过那晚徐和家人没住在那里。“徐纯合在电话里就问我回村了没,唠唠治肾的药和花生米买回去没有之类的闲嗑,也没多长时间。”

钱立民提到的那处房子,是徐纯合和家人离开丰收村后租下的。徐把家里的田地流转给了其他村民,曾带着老母亲和年幼孩子在大连市乞讨为生,后来又回到了黑龙江。

“他家里有一垧地,流转出去后,一年有6000多元收入。他们还有低保,但是连电费都要村里给支付。”庆安县丰收乡丰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王淑华说,考虑到老人和孩子生活困难,村里还给了徐纯合一家大量的救助,按理来说,这些救助能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支。

丰收乡丰满村村民告诉记者,因为徐纯合在家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有钱就买酒喝,地都不种。

权玉顺说,徐纯合喜欢喝酒,家里的钱很大一部分都花在了喝酒上。喝完酒经常会打孩子。当被问及当天去金州去做什么时,徐母拒绝回答。

但徐纯合的堂弟徐纯静向记者透露,徐纯合的目的肯定不是去上访。“去上访也不可能去大连,因为黑龙江的事辽宁管不着。”徐纯静说。

徐纯静认为他们应该是去金州乞讨,“之前他们在金州长期乞讨,我还把徐的三个孩子接到家里洗过澡,乞讨这事还被当地报纸报道过。”定居在金州的徐纯静说。

专家分析

徐纯合的行为已构成暴力袭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李乐斌开枪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处置非常果断,开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在当时情况下也是被迫开枪。”李和指出,徐纯合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袭警,危及到了民警生命安全。“如果当时不制止,不仅可能危害民警,还可能危害其他群众。”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有同等效力。”李和表示,“对于鸣枪示警是有条件的,在候车室鸣枪可能要导致后果的,口头警告可能更好。”

李乐斌说:“我也想到了鸣枪示警,但当时处在一个封闭的公共场所,在封闭场所鸣枪,子弹打到墙壁上会反弹回来,会伤害到其他人,很危险。”

律师观点

一副手铐与一发子弹到底距离有多远?

在视频曝光后,舆论又对当时的情况,民警是否必须开枪,开枪是否合法,是否应该用其他具有威慑作用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冲突,法律界人士进行了相当激烈的讨论。

本是一副手铐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认为,对于民警执法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该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枪支在怎样的紧急时刻可以使用?开枪的法定程度是怎样的?一枪致命的必要性合理性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有待当地官方进一步回应。

昨天,王才亮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民警开枪不合法,“如果民警应对得当,就不会出现双方冲突逐步升级的局面,而我们应该重视矛盾的这种变化过程。开枪应该是最后一种选择,明明是一副手铐可以解决的问题,最后变成了一发子弹,这中间距离到底是多远?是生与死的距离!涉事民警显然是应对无方,是民警的暴力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矛盾,促使了悲剧的发生,民警出警的目的不应该是殴打不法行为人,而是制止不法行为”。

另外,王才亮说,死者也是有过错的。但是,死者他到底为何挡住不让别人进站,这根据已经公布的视频,都无法得知原因。所以,我们呼吁当地检察院应当介入调查。

民警开枪是否达到法定条件?


(来源:北京青年报)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民警开枪不具正当性。第一,对于一个酒醉之人而言,关于暴力袭警之暴力未达法律之规定标准。第二,民警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应达无法避免不能避免之客观现实,而非推定或假设。第三,民警开枪应是唯一且必然之选择,其应与民警争吵摩擦或有普通妨碍公务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之行为分开。必须指出的是,徐某并没有对不特定的公众实施伤害或其他有违公众生命安全之举动或行为,所以民警开枪未达法律规定之法定条件或程度。同时,他认为,民警有足够时间去选择和思考恰当的执法方式。文/本报记者 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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