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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宰客,派出所果真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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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7 08: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餐馆宰客,派出所果真无权处理

餐馆宰客,派出所果真无权处理

  青岛“38元大虾”事件,迎来新进展:据@青岛市北发布,物价部门已责令涉事烧烤店退还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公然宰客的“38元大虾”事件,在媒体曝光、舆论高压下,迅速得到解决。回头看这起事件,有个情节耐人寻味,那就是“有麻烦找警察”民谚的难以奏效:事发时,游客发现被宰后选择了报警,但到场警官却称,事情管不了,这属于价格纠纷,他们没有执法权,并建议打工商部门电话,然后便走了。可因宰客引发的纠纷,相关警方真的无权处理吗?

  所谓宰客,就是让顾客以远远超过其真实价值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由于此种交易明显的不公平性,往往同时伴随着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不足以逼迫顾客“就范”。宰客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涉嫌侵犯了顾客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理应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它均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仅要查处,且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那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呢?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宰客行为,无论是一般性治安违法,还是情节严重的犯罪,法律都赋予了派出所进行相应处理的职权,它也应该依法执法。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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