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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摄像头,须公益诉讼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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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02: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控摄像头,须公益诉讼发力

管控摄像头,须公益诉讼发力


  新闻媒体报道,国内市场销售的近百个品牌家用摄像头存在安全隐患。如果破解摄像头驱动软件的密码,那么,可以随时获取摄像头拍摄的画面。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它说明家用摄像头使用者个人信息可能会因为使用了不安全的驱动软件而导致个人隐私和家庭信息被泄露。

  笔者认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采取自救措施,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每个消费者付出的成本太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要求家用摄像头经营者改进产品,堵塞系统软件中的漏洞,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依照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很难有效地通过诉讼的途径,督促经营者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我国现行法律采取的是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换句话说,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首先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并且损害和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假如不能证明自己受到了实际损害,那么,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令人可喜的是,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特别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我国借鉴英美国家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了严格责任规范,但如果只是证明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者指示缺陷,但却无法证明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非常明显的损害,那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可能会因为没有损害而驳回起诉。换句话说,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仍然是建立在损害基础之上的。假如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么,要想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值得称道之处就在于,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那么,消费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可能危及”与实际发生损害存在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为发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能性,而且试图借助于公益诉讼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只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行为,那么,消费者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历史性的突破,它不仅扩大了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功能,借助于消费公益诉讼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期待着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家用摄像头的经营者,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通过完善有关系统软件,堵塞漏洞;通过强化家用摄像头使用的安全性,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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