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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鬼吹灯》作者张牧野起诉导演陆川及几家影视公司,称被告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并放映,但未给其署名,因此侵犯署名权;此外,张牧野认为电影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牧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并停止侵权。
6月28日,《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宣判。
《九层妖塔》电影方被判在发行、播放和传播该电影时署名天下霸唱为原著小说作者,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天下霸唱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5年9月,改编自《鬼吹灯》系列小说第一部《精绝古城》的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同年10月26日,天下霸唱发表声明称,自己拥有《鬼吹灯》系列作品完整的著作人身权;任何机构及个人未经其本人许可不得肆意修改或改编上述作品。
2016年1月,天下霸唱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九层妖塔》电影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其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据央广网报道,天下霸唱方面曾表示,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天下霸唱即使出卖了作品的全部版权,也依旧拥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改编完的内容不能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也不能对原作品有歪曲和篡改。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吴献雅介绍,《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以是否损害其声誉为构成要件。天下霸唱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影的改编、摄制行为损害了小说作者的声誉,因此电影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此外,由于天下霸唱方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社会关注的《九层妖塔》电影导演陆川是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吴献雅法官称,陆川只是该电影的导演和编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而制片人是指电影的出品方,即本案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因此,陆川并未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九层妖塔》电影方在宣判后表示,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天下霸唱的代理律师王韵则称,对于是否认可此判决结果,他将与天下霸唱协商后确定。
针对这起新鲜的案件,记者也采访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吴姗律师,吴律师说天下霸唱以保护作品完整权,足够支撑提告:“如果说合同中注明作者有最终的审查权,那这起违约事实是成立的。而且电影方是违约又侵权,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属于人身权之一。”同时吴律师称,即使合同不注明拥有最终剧本审查,天下霸唱同样可以以侵权来告。
如果侵权告成功,天下霸唱有权利解除小说版权,也就是说续集有可能拍不了。吴律师说:“因为具体案情不知道,不过如果侵权告赢,理论上来说,就是超出了合同范围,侵害了作者的权益。这个比较复杂,要看他们合同是否分开签,签了多少,但天下霸唱的确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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