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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中国商标渐行渐远:上市之路或生变数
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拉锯战,中国公司可能最终失去“乔丹”商标。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对“乔丹”的商标使用权侵犯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应予以撤销。事实上,已于2011年11月通过上市申请的乔丹体育,因此项“商标”之争而暂停上市步伐。如今很可能又痛失“乔丹”商标,对乔丹体育恐造成较大冲击,其漫漫上市路也可能再生变数。
诉讼出现大反转
根据最高法院判决,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中文“乔丹”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并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做出裁定。但乔丹本人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上述判决也使这起官司出现了大反转。
同时,最高法院认定,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乔丹体育及其关联公司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商标,如将迈克尔·乔丹两名孩子的姓名及其汉语拼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将与迈克尔·乔丹身体轮廓基本相同的图形作为构成要素,单独或者与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23”等组合申请了多项注册商标等行为,均凸显其主观恶意。
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交恶已久。据悉,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乔丹体育撤销争议商标,但未获得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随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月8日,最高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宣告了终审判决。
宣判约一小时后,乔丹体育在其官方微博就判决发表了声明,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裁定,并称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是其注册时间不足五年的防御性商标,对该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商标不会构成影响。同时提出其曾为避免公众混淆,而在产品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加以区分,“民族品牌 乔丹”在市场上获得了数千万用户的信赖和支持。
乔丹本人也在得知判决结果之后向媒体发布了公开信:“我很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他在公开信中还表示:“过去30多年,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的知名品牌。从我早期在NBA的生涯,到我去年秋天的中国行,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球迷和消费者已经知道了我的中文名字‘乔丹’,而今天的判决让每个我的中国球迷和中国消费者都知道了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借力“乔丹”迅速扩张
乔丹体育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成立于1984年;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2002年,乔丹体育获得第1786227号“乔丹QIAODAN”商标的专用权。
为扩大“乔丹”商标影响力,自2007年起,乔丹体育赞助国内外大型运动会。 2008-2011年,乔丹体育连续四年成为中央电视台篮球赛事转播合作伙伴;2008年,乔丹体育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连续成为第24、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中国代表团、俄罗斯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同时,乔丹体育也快速布局国外体育市场。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2009-2010年,乔丹体育成功签约蒙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奥委会,成为三国奥委会的合作伙伴,出现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上和2012年伦敦奥运会赛场上。 2011年,乔丹体育成为兰州国际马拉松赛、珠海国际马拉松赛全球顶级官方合作伙伴;2011年,乔丹体育成为我国第十二届冬季运动会高级合作伙伴及装备合作伙伴, 2013年,两届大满贯得主、俄罗斯网球明星库兹涅佐娃与乔丹体育签约,成为其代言人。
通过冠名赞助各种赛事,乔丹体育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乔丹体育此前公布的财报, 2008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11.35亿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亿元,2010年进一步增加至29.12亿元,2011年仅上半年收入就达到17.01亿元。乔丹体育官网显示,乔丹体育已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净利润超6亿元,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品牌专卖店超过6000家,在国内建立了具有较大规模的营销网络,品牌专卖店铺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借着快速发展之势,乔丹体育开始谋求A股上市。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顺利闯关过会,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预计发行11250万股,将融资10.64亿元。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也因“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广受关注。但2012年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的侵权案完全打乱了后者的上市节奏。
上市之路或生变数
在最高法宣判之后,乔丹体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公开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不在上述10个案件中,对乔丹体育而言,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它未来的经营。”马东晓说,“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并不在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内。”
不可否认的是,乔丹体育的快速发展有借助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嫌。在最高法的庭审中,法院依据的零点调查公司的两份调查报告显示,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第一反应想到的是”时,分别有85%、63.8%的受访者回答想到的是迈尔克·乔丹,仅有14.5%、24%的受访者回答想到的是“乔丹体育”。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失去“乔丹”商标,对乔丹体育来说可谓大伤元气。
另外,乔丹体育在声明中也表示这次判决不会对其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但侵权判决仍可能对其今年4月重启的IPO进程产生冲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上市公司的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很重要。如果乔丹体育不停止侵权的行为,肯定对其后期的上市造成很大影响。”针对乔丹体育提出的判决不影响其继续使用“乔丹”,邱宝昌表示:“再使用‘乔丹’作为商标是违法的。而再使用这两个字是否会产生误认误购、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对真正的‘乔丹’公司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仍需探讨。”
派尚服饰搭配学院院长康兰馨认为:“这回被判侵权,如果乔丹体育需要更换商标、LOGO的话,要大范围召回产品、销毁产品,会对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势必影响其上市的进程。”同时,最高法院此次对“乔丹”商标的判决,将对“捆绑明星、山寨、让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的品牌都会产生警示、震慑作用。
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纠纷一览
2012年2月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未得到法院支持后上诉。
2013年3月
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行为。
2015年初
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15年5月
北京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迈克尔·乔丹再上述。
2016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庭审“乔丹”商标纠纷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乔丹”应撤销中文商标但拼音仍可用。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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