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香港民族党」作为社团运作本身已有违法之嫌,但其召集人日前竟在FCC公开「宣独」,可谓目无法纪
自保安局局长宣布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第8(1)(a)条,命令「香港民族党」停止运作之後,坊间在该党被取缔之前是否合法,出现了两种声音。有人在报章撰文称:「香港民族党」既不获政府批准登记为社团,也不获准登记为有限公司,所以「不管有没有这次控告,它根本就是非法社团」;又有人在撰文时声称:「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只要一天保安局与陈浩天仍未完成整个程序,『民族党』仍属合法组织」云云。
任未注册社团干事属犯法
不得不说,两种论点均有值得斟酌和补充的地方。首先,不注册便是非法社团的说法,其依据是《社团条例》1992年修订前的规定。修订前的《社团条例》列明,除三合会是非法社团外,根据第18(1)条:「凡不属注册社团或豁免注册社团的本地社团,除非於成立後14天内向注册官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否则在成立後14天期限届满後将被视作非法社团」。
然而,港英政府在1992年就《社团条例》提出修订,除了用通知制度取代注册制度外,也修订了社团规管和非法社团的定义。原有的《社团条例》第8条列明,注册官有权因为不满社团的章程或规则而不批准注册,修订後改为社团注册主任可因为社团运作损害香港的安全、公共安宁或公共秩序,而建议保安司作出禁止该社团运作的命令。
自此,《社团条例》便只把三合会,以及任何被保安司命令禁止运作的社团,列作非法社团。回归後,《社团条例》虽有修订,恢复了社团注册制度,第8条的字眼也有些微修改,如「香港的安全」改为「国家安全」,保安司改为保安局,「社会安宁」则被「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取代。然而,非法社团的定义并没作出改变。
换言之,保安局局长尚未命令「香港民族党」停止运作前,该党在法律定义上仍不算非法社团,但是否代表「民族党」是「合法组织」?这说法则是可圈可点。
根据现行《社团条例》第5C条的规定,任何没有依照法例注册的社团,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
「民族党」是公司抑或社团?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社团条例》第5F条,该社团如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或其注册或注册豁免遭到取消,而没有提出上诉或上诉失败,便须停止运作。如不遵守规定,每名干事或每名自称或声称是干事的人即属犯罪。当中「干事」的定义,是指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或司库,或委员会成员或管治组织成员,或在该社团担任类似职务的人。简言之,一个未注册或注册失败的社团,当其普通成员不犯法,但出任干事则是犯法。
至於「香港民族党」的情况则似乎有点复杂。现时在香港成立的社团,除可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外,亦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担保有限公司。当日「民族党」并不是根据《社团条例》注册,而是成立前购入了一间空壳公司,在成立後则把公司名称改作「香港民族党」,然後根据《公司条例》第107(2)条的规定登记,但有关申请在上年4月遭公司注册处根据《公司条例》第100(1)(d)条而拒绝,「民族党」则向公司注册处提出上诉。究竟「民族党」是否成功上诉?没有新闻报道提及。
其次,「民族党」购入空壳公司作创党用途,但是更改公司名登记失败,「民族党」还是否一间已经注册的公司?还是被视作一个未按《社团条例》和《公司条例》注册的社团?如是後者,「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现在算否触犯《社团条例》第5C条?这是公司注册处和警方社团事务处必须要解答的问题。
【时事评论员:文兆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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