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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关于印发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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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00: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 〔2014〕41号

发布日期:2014-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工 作 方 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动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以下称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开展发达省(市)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三省藏区在全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保护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三省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立了省内其他地区对口帮扶本省藏区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特殊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亟需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抓紧组织开展发达省(市)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并与东西扶贫协作、省内对口帮扶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有利于推动三省藏区科学发展、加快改变落后面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改善民生,是加强民族间地区间交往交流交融、增强“四个认同”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三省藏区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共享发展成果、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安全的高度出发,围绕增强受援地自我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展发达省(市)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三省藏区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基层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深化民族间地区间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三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注入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编制对口支援规划,明确支援目标、重点任务和建设时序,做好与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衔接,精心组织实施,有序开展对口支援。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民生援助、智力援助和产业援助为重点,向基层、农牧区和贫困人口倾斜,统筹整合、严格管理、高效使用对口支援资金与其他支持资金,切实解决好藏区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得搞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培育产业,夯实基础。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的桥梁纽带作用,尊重市场规律,推动受援地有序开发优势资源,积极培育壮大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带动性强的特色产业,增强人才、科技支撑,实现援受双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不断提高受援地自我发展能力。

——保护生态,保持特色。坚持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现代化与民族特色相统一,项目建设与地方特色相结合,促进经济建设、民生改善与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同步协调推进。

——完善机制,着力创新。更好发挥援受双方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创新援助模式,建立完善人才、教育、产业支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合作开发、群众参与、成果共享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经过援受双方共同努力,力争使三省藏区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为助推三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支撑。

三、时间安排与结对关系

(一)时间安排。发达省(市)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期限暂定为2014年至2020年。2020年以后的工作,将根据实施情况另行研究。

(二)结对关系。综合考虑东西扶贫协作基础、支援省(市)财力状况和三省藏区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一省(市)对一州的原则,确定由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对口支援三省藏区4个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具体结对关系为:

——天津市对口支援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

——上海市对口支援迪庆藏族自治州;

——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广东省(含深圳市)对口支援甘孜藏族自治州。

此外,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继续做好东西扶贫协作机制下对甘肃省、云南省、四川省藏区以外其他贫困地区的帮扶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大力扶持教育发展。统筹扶持受援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资源等硬件建设和教师培养培训、管理能力提升等软件建设,重点支持藏区双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异地办班和人才培养工作。扩大支援省(市)与受援地的双向教育交流,鼓励支援省(市)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扩大面向三省藏区的招生规模。鼓励采取交流培养、合作办学、“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开展教育援藏。

(二)支持培育优势产业。积极扶持受援地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生态型农牧业示范园区,大力发展农畜产品、藏药、绿色食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等特色加工业,努力打造名优品牌。积极推进生态旅游合作,加强规划指导和人才支持,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打造和推广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支持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或自然条件恶劣的受援县,在省内适宜地区建设“飞地产业园区”。鼓励在三省藏区从事优势资源开发的中央企业主动承担帮扶藏区州、县的任务,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改制等市场运作方式扶持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探索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

(三)努力促进就业创业。大力扶持受援地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开拓就业渠道,为当地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藏区高校毕业生在受援地就业创业。通过订单式培养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业技能等培训工作,引导受援地群众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提升就业能力和水平。加强劳务合作,在援建项目中尽可能多地吸纳当地劳动力,建立援受双方人力资源市场联动机制,引导和有序组织藏区富余劳动力到支援省(市)就业创业。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帮助和引导受援地转变发展观念,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积极探索和推行绿色发展模式。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提高受援地环境监管能力,加强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五)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以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加强受援地农牧区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文化、社会保障、基层组织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农牧区水、电、路等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群众特别是贫困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鼓励支援省(市)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到三省藏区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六)深化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产学研、技工贸合作,鼓励支援省(市)引导本地企业到受援地投资兴业,参与优势资源开发或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援受双方根据受援地实际需要,开展干部双向挂职,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短期援助,实施专业技术人才支援交流计划。加强受援地基层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新型农牧民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中央西藏工作协调小组经济社会发展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经济社会发展组)负责指导协调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支援省(市)和四川、云南、甘肃三省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对口支援领导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省(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落实。各受援州、县要发挥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由援受双方共同参与的对口支援领导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本地区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二)制定支援规划。支援省(市)会同受援地组织编制本省(市)对口支援规划,明确重点领域和项目,经受援地所在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经济社会发展组审核,由支援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4—2015年,援受双方编制2年期对口支援计划。2016—2020年,编制5年期对口支援规划,并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需要,支援省(市)还可会同受援地编制人才交流、就业、培训、教育等对口支援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协助受援地做好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据对口支援规划,支援省(市)会同受援地及时编制下达对口支援年度计划。

(三)安排支援资金。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省要按照东西扶贫协作机制要求,统筹考虑三省藏区以外其他贫困地区的平衡关系,与受援省协商确定对口支援三省藏区资金规模。广东省(含深圳市)要按照承诺,安排对口支援资金。

(四)做好协调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做好对口支援规划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得向支援省(市)或受援地下达对口支援任务。四川、云南、甘肃三省和受援地政府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援省(市)沟通协调,建立对口支援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积极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援受双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报告、信息通报、违规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对口支援工作进展,推动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组要加强对对口支援三省藏区工作的跟踪分析与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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