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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带同学杀情敌后沉尸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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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2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制晚报
  今年11月中旬,59岁的周师傅拿到刑事判决书,杀害他28岁儿子的3人得到了法律判决。周师傅认为被告人杨某判处略轻,已向西安市检察院提交请求抗诉申请书。
  犯罪
  受害者遭电警棍殴打刀捅被沉入水库
  周师傅的儿子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深圳上班。周师傅说,已给儿子在深圳买了房,“我怎么也想不到会发生这事。”事情过去1年多,周师傅还是愤愤难平。
  检察院起诉书称:冯某某和杨某两人在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冯某某在加拿大留学期间,从杨某处听说她在西安上研究生期间与同学周某交往甚密后,冯某某非常气愤,产生要教训周某的想法。
  冯某某和杨某,均为28岁,都是研究生学历,西安人。冯某某曾于2013年在加拿大经营软件公司,杨某曾在西安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
  2013年6月,冯某某与杨某领取结婚证。冯某某购买电警棍等物品欲见周某未成。
  2014年1月下旬,冯某某回国与杨某准备举办婚礼。
  冯某某于2014年2月2日找到大学同学邱某(案发时为在读研究生,另案处理),请邱某帮忙教训周某,邱某答应了。2月3日中午,三人来到高冠瀑布东门停车场,经预谋,由杨某约周某在高冠瀑布见面。
  2月3日18时许,杨某与周某到达约定的小树林后,冯某某与邱某上前将周某打倒在地,冯某某分别用电警棍、铁锹在周某的头颈等部连砍数下,电警棍、铁锹均被打断。冯某某又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周某身上连刺数刀,致周某倒地。
  周某倒地不动后,冯某某将周某装进睡袋。2月4日凌晨,装有周某的睡袋被沉入石砭峪水库。为了转移家属的视线,2月5日,冯某某用周的手机卡给周父发了周被绑架的两条短信。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系因溺水窒息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因涉嫌故意杀人,2014年2月7日,3人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拘。3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华商报当年7月7日A12和A13版对这起“由三个硕士制造的悲剧”进行报道。2014年10月30日,该案在西安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庭审
  辩护一:是否构成自首?
  判决书:抓捕时不配合,不构成自首
  近期,周家人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一份44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除判决结果,法院也对一些辩护取舍进行了说明。
  西 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出于报复目的,纠集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周某骗出,并伙同同案犯邱某持械殴打周某,冯某某还持刀在被害人躯干及四肢捅刺十余刀, 致周某呼吸困难,恐罪行败露,经商议后,由冯某某、邱某给周某身体绑上石块后推入石砭峪水库,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指 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
  对两名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接到警方电话后已决定回西安自首,在返回途中被抓获,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应构成自首。
  判决书显示:经查,冯某某、杨某在返回西安途中被警方拦截,冯某某仍驾车逃离,窜至长乐路一KTV厕所躲起来,在民警告知身份后仍不配合,后被抓获,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辩护二:被告人属间接故意杀人?
  判决书:主观对被害人死亡是积极追求的心态,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到,冯某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
  经查,冯某某出于报复目的,纠集同案犯,共同持械殴打被害人,并持刀捅被害人十余刀,在被害人呼吸微弱时,恐罪行败露,将被害人沉溺水中,致其死亡,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死亡是积极追求的心态,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且主观恶性深,故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人所提,冯某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其亲属愿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冯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见。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初犯从轻处罚案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并不适用本案。
  本案因被害人亲属不接受调解而未达成协议,冯某某的亲属亦未实际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对冯某某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辩护三:女被告人属从犯?
  判决书:用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出,属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环节,系主犯
  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杨某是应冯某某的多次要求,并答应不干违法乱纪事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约出,还曾提出要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杨某与冯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经 查,据杨某供述,其在明知冯某某就是想教训周某,并隐瞒冯某某要与周某见面的事实,将周某骗出,在周某被伤害后呼吸微弱的情况下,未予施救,在冯某某、邱 某将被害人绑住放入睡袋后,还在现场清理血迹和周某衣物等东西,与冯某某显系共犯,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杨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杨某是从犯,情节较轻,对此,判决书称,杨某是明知冯某某有教训的意图,仍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周某骗出,其行为属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系主犯,但其未实施伤害行为,并有劝阻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
  对杨某的辩护人所提杨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意见。
  经查,杨某能够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但无法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宣判
  一被告人被判死刑 一被告人被判13年
  被告人冯某某、杨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纠结同案犯邱某及被告人杨某,持械、刀殴打、捅刺被害人,在周某尚未死亡的情况下,伙同邱某将其沉溺于石砭峪水库,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相对其他主犯作用较小,依法从轻处罚。
  另一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作案刀具、电警棍及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冯某某、杨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398万元。
  11 月12日,另案处理的邱某一审被判无期。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与冯某某、杨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等事实,判决被告人邱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被告人曾经这样说
  2014年10月30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冯某 某在最后陈述环节说,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站在被告人席上,他感到十分懊悔,在看守所,家人给他写了很多信,认为更注重冯某某的学习与未来发展,却 疏忽了品德的教育,家人也在自责自己的教育失败。“明明是我的错,自责的却是我的父母,伤害的却是周某的家人,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如今4个家庭的悲 剧。”




发表于 2015-12-29 23:5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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