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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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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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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8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6年来,中国与各国间贸易往来、产业合作不断深入。

如今,当这个“源自中国,属于世界”的倡议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如何应对不可避免的跨国商事纠纷成为各国共同的关切,国际仲裁由此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助力贸易、投资、金融与基础建设的重要角色。

从不被知晓到共同探讨,越来越友好的仲裁环境正在中国形成,更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将能够选择中国仲裁机构,维护对外投资利益。在追求互利共赢的今天,中国也正向世界经济发出对接仲裁规则、沟通政策的真诚信号。

“20多年前在中国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仲裁是干什么的,但今天,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了仲裁,也接受了仲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于腾群坦言,他们和合同对方谈判签约时,都首选仲裁作为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中国中铁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入项目建设,目前,该集团也是全球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机构。

“我们期待仲裁机构能更好地满足我们这些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的企业需求,能更好地解决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不少企业代表在论坛上表达了对仲裁机构的期许,出席论坛的仲裁机构代表也希望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相应的仲裁机构能够成为国际仲裁的枢纽或中心。

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贸仲委副主任卢鹏起看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国际经济交流与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商事纠纷也将不可避免地增多。

目前中国已经与137个国家及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197份,遍及亚洲、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南太平洋、大洋洲等地。2013年-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与有关国家共建了8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

来自奥地利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的Nikolaus PITKOWITZ用“交通运输”概括本国在“一带一路”中主要参与的项目类型,“比如中奥电动汽车港湾是非常重要的合作项目,长城汽车也在奥地利成立了自己的中心。”

“毫无疑问,‘一带一路’倡议给我们带来了推动经济进步的机会,不仅涵盖了工程,还有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建设中)无疑会产生一些争议,所以双方要有信心去了解有效的机制,去解决争议。”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Georgia QUICK坦言。

不少国家和仲裁机构把“一带一路”倡议当作一个重大机会。实际上,积极参与建设的中国企业也在其中得以转型升级,迎接挑战与机遇。

参与过国际仲裁事务的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霆发现,之前提到中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或共建,都会想到便宜与性价比等特点,“但现在更多看重的是人员和技术”。


“不仅需要吸引外商企业投资,还要关注如何去保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利益。”针对我国国际投资现状,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认为,从经济角度来看,中国出于平衡状态,在某些年限我国对外投资甚至超过了外资对华投资的总额。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法律顾问秦玉秀以中建为例,分享了“一带一路”倡议给公司带来的变化。这个将业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49个国家的公司,在过去主要负责的是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但现在除了这些传统项目外,还增加了大量协助业主融资的项目。

“像原来传统基础设施的建造,我们要面对的是技术的复杂性,包括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但现在我们还要面临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宗教等多方面的因素。”秦玉秀说,各种因素的叠加增加了风险,也增大了发生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可能性。

对此,于腾群也有同样的感受,当中国中铁在处理比较复杂的重大的基础设施争端时,仲裁能够提供相对专业的人来担任仲裁员,如建筑领域、金融领域,“仲裁的专业性为相对客观公平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保障”。

实际上,对包括中国企业在内、投身“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企业来说,沿线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也成为不得不选择仲裁的原因之一。

“比如说中国投资常见的投融资项目,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上得不到保障。而仲裁就起到了先行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法律合规局局长白映福说。

在仲裁界,今年8月,46个国家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有关国际争议解决的一般原则,约70%的签约国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些签约国代表了全球一半的人口和一半的经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首席执行官CHUAN Wee Meng认为,该公约产生的和解协议,对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增强国际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中国的过程中,11月发布的《北京联合宣言》更为仲裁机构间仲裁规则的对接提供了方向,为仲裁机构在全球的合作提供了契机。

据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透露,在《北京联合宣言》的框架下,贸仲委将以仲裁理念融合、仲裁经验交流为纽带,共同探索仲裁、调解、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优势与衔接性,推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广泛适用。

“《北京联合宣言》实质上是推动中国本土的法治化建设,推动各沿线国家规则和法制的对接。”白映福说,如果没有政策上有效的沟通,很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都会碰到困难。

在王承杰看来,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的新方案,而贸仲委要做的正是积极推动国际仲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63年的贸仲委共审理各类仲裁案件4万多件,仲裁案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敬东则从司法角度分析了目前国内友好的仲裁坏境。“今年世界银行有关营商环境的报告中,中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大幅提升。这其中仲裁是一个重要指标”,他认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将有助于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各地纷纷挂牌成立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2014—2016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十余家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含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航空仲裁院、国际航运仲裁院、国际金融仲裁院等不同种类)。2017年以来,各地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的设立更是呈现井喷之式,先后挂牌成立了20余家国际仲裁院或国际仲裁中心(含国际贸易仲裁院、国际物流仲裁中心等新增种类)。为保障“一带一路”顺利实施,我国的确需要建立权威、公正的国际仲裁机构,以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大量不可避免的国际纠纷,并在国际纠纷解决这一重要领域发出中国声音,发挥中国作用。但必须正视,目前我国国际仲裁机构的发展还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解决。

根据统计,目前,我国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还比较有限。2017年,我国共受理国际仲裁案件(含港澳台案件)3188件,占全年案件总数(239360件)的1.3%,共有60家仲裁机构处理了国际仲裁案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253家)的23.7%,其中超过100件的仅有4家。2018年,全国共受理国际仲裁案件(含港澳台案件)3673 件,占全年案件总数(544536件)的0.67%,与2017年相比降幅较大,共有56家仲裁机构处理了国际仲裁案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255家)的22%,其中超过100件的仅有3家。

可以预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将会逐步增多。但是,我国新近成立的众多国际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够高。它们中的许多还缺少真正达到国际水准的仲裁专家,并且彼此之间经常出现争夺仲裁员、争夺案源等内耗现象。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尽快发展出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的国际仲裁业,是我国必须尽快思考、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在国际仲裁领域确立中国的权威地位,就必须以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的客观、公正赢得各方当事人乃至国际社会的信赖。毕竟,国际仲裁业比拼的是仲裁本身的质量,而不是开设仲裁机构的数量。

为了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应当率先建立符合“一带一路”特点和需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一带一路”将在世界范围内促成巨量的投资和贸易项目,同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数量众多、种类多样的国际纠纷。这些纠纷必须以高效、合理的方式解决;因此不能完全依赖于相关各国“各自为政”的司法系统,也不能完全依赖于传统的西方国际仲裁机构。可以由我国主导,由“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重点参与,尝试建立各方公认的新型国际仲裁体系。

国际仲裁的核心价值是客观、公正。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者,中国无疑有大量重要的海外利益需要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必须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国际仲裁领域,任何国家都要避免无原则地偏袒本国当事人,以致损害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精神。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世界上较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在仲裁领域拥有长盛不衰的国际声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中立性和专业性。为此,我们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充分发挥我国体制优势,改变目前存在的各地一哄而起、重复建设各种国际仲裁机构的乱象,发挥我国举国体制优势,尽快整合构建统一权威的“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建立真正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仲裁中心。目前存在的低水平重复、内耗甚至恶性竞争已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国际仲裁业的形象,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是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需求,大力吸引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国际仲裁专家(包括足够数量的外国专家),组成真正权威、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际仲裁员队伍。“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应当也必须做到专业、客观、公正。目前各地存在的以国内仲裁员为主、“自说自话”的做法显然无法达到国际社会的期待和要求。

三是尽快遴选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突出的国内优秀仲裁员,大力加强其与国外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仲裁院、商会、法院等)和人员(如国外仲裁专家、法官等)的交流、学习,使其成为“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中坚力量,与中心的国外仲裁专家一道,切实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

四是做好长期规划,切实加强后备队伍建设,在国内相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中有计划地培养“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业的后备人才,在实习就业、出国留学资助、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以保障“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根据 学习时报等采编【版權所有,文章觀點不代表華發網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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