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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黑老大聂磊拉拢腐蚀官员 “保护伞”达3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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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0: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开庭以来,历时3个月的审理,备受全国关注的青岛聂磊涉黑案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本报曾对该案连续报道),32名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依法接受判决。

  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与聂磊涉黑案相关的青岛警界“保护伞”的查处情况同样让人关注。据悉,目前涉案的30多名“保护伞”或将在山东省内除青岛以外的多地接受异地审判。

  聂磊当庭表示“判得有些重”

  判决书厚达366页,法官宣读了6个多小时。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系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窝藏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参与庭审的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对此判决结果,聂磊当庭表示“判得有些重,准备上诉”,但“还要和律师商量”。其他领刑的30名被告人均表示是否上诉将进一步咨询律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聂磊以狱友、邻居、亲戚等关系,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青岛市开办红星游乐城、福满多娱乐城等游戏、赌博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被告人聂磊等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两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公司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打压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聂磊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判决书显示,聂磊的辩护人认为聂磊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聂磊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法院审理查明,“聂磊公司”具有明确的组织分支机构,组织层级清晰,结构严密,人数众多,既有较早参加的人员,又有后期加入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由刘峰玉负责开发房地产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与卢建强开设地下赌场,与李岩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卖淫,由任昊、熊新成立暴力团伙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实施违法犯罪数十起,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聂磊公司”符合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法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聂磊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聂磊被指控的部分组织犯罪事实与其无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所提与其无关的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其组织成员基于组织意志、为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聂磊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但综合全案罪行严重,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据介绍,该案的其余分案将于3月底前分别在市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等五个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被告人拉拢政法干部毁灭证据

  此前一天,3月19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在该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聂磊涉黑案堪称青岛涉黑第一案,此案涉及140余名嫌疑人,是青岛首次审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他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审判人员提前介入,于去年12月20日至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邹川宁介绍,该案难点在于时间跨度大,历时十余年,而且被告人还拉拢了青岛市政法干线的某些干部,毁灭证据,加大了审理难度。但审案法官们克服了重重困难,充分考虑公诉方及辩方律师的意见,一件件核实,做到认定犯罪事实合法有据。

  2012年2月,邹川宁在出席青岛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期间曾向媒体透露,当时该案已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这期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将严格依法履行评议职责,对庭审时公诉人的每一项指控,以及辩护人的每一个辩护意见,都将认真研究。合议庭评议结束后,评议结果将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后将宣判。“我们一直在加班加点工作,春节期间也没有休息。”邹川宁说。

  “保护伞”人数升至30多名

  2012年2月21日,时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国家森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以较大篇幅对该案查处情况进行介绍:

  “以聂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十多年来以暴力手段称霸一方,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在依法对140多名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的同时,坚持打黑必打‘伞’,严肃查处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嫌疑人30多名。”

  该报告罗列了“保护伞”们的犯罪事实:“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等人与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沆瀣一气,有的滥用职权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风报信帮其脱逃,有的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使其逃避打击,还有的公然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致使其有恃无恐、坐大成势,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首次通报该案案情相比,这一报告中提及的被查处的“保护伞”人数已由14名升至30多名。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人数之所以增加,是因为案件侦破取得进展,或与2011年年底聂磊涉黑组织中一在逃核心成员刘峰玉的自首有一定关系。

  记者留意到,这并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聂磊涉黑案件。2011年2月14日,国家森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报告中就已提及:“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在2012年的工作报告中,国家森同时介绍了目前对涉案30多名“保护伞”的查处情况:“检察机关从全省抽调精兵强将,深入调查取证,历时半年,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将他们绳之以法,使沉冤得以昭雪,正义得到伸张,广大群众拍手称快。”本报记者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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