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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实名”意味着责任,并代表着一份公民担当。但从举报人保护的现状出发,匿名举报又变得可理解。
发生在江苏省新沂市的一起重大杀人案,让举报人保护再度成为舆论的焦点。4月14日,新沂市合沟镇界沟村一对村民夫妇在家中被杀。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被害人石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村党支部书记)素有积怨,石某举报刘某违法行为后,矛盾激化,刘某等人经过预谋,由犯罪嫌疑人孙某至被害人家中,将石某夫妇杀害。
一个村官,其背后的违法利益能有多大?让被举报村官竟然产生了灭口的毒念,并付诸行动。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作为举报人,所冒风险之大。
石某是公开举报还是匿名举报,若是匿名又是谁泄露了举报信息,这些事实还有待查清。但不管这场还处于“涉嫌”状态的举报人被报复事件最终走向如何,举报人的尴尬处境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当然,举报人保护本就不是新问题。媒体监督或可促进个案的公正,而对于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改进却似乎建树甚少。对于举报人保护,“两高”及相关部委颁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不算少。问题就在于,立法本不易,执法行更难。法的生命就在于实施,纸面的条款若不能落到地面,受伤害的不但是举报人的肉体,更将是举报人对政府乃至对法治的信心。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举报人的支持,举报人也离不开国家的保护。对于反腐部门而言,倡导“实名举报”是必然,因“实名举报”有利于提高查办效率。“实名”也意味着责任,并代表着一份公民担当。但从举报人保护的现状出发,匿名举报又变得可理解。化解此局,当然不是要去强迫“匿名举报”变“实名举报”,而是要更多地鼓励实名举报,尊重并同样重视匿名举报——举报的核心其实并不在举报人匿名或实名,而在举报的内容是否准确,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可核实。只有当举报事项能够得到迅速调查和依法处理,举报人的举报热情才会被进一步激发出来。
对于举报人保护,当务之急还是要在法律上强化接受举报的机关和接办人的责任。长期以来,各种保护举报人的法规或措施出台,往往强调的仅是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空洞的“义务要求”,少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正因为对责任追究的关注度不够,才直接导致了举报人屡被打击报复。一种法规或措施的制定与实行,如果只宣示权利与义务,而不注重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去保证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主动履行该义务,其结果只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虚化。(王刚桥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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