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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刘佳3Q大战历经四年,由此引出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昨日尘埃落定。
昨日下午3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QIHU.NYSE)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根据奇虎360最新发布的截至去年9月30日的Q3财报,奇虎360在该季度净利润达到4446万美元,这意味着这场官司奇虎360损失了该公司一个季度利润的1.8%。
500万元的赔偿不会影响奇虎公司的发展。但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看来,二审的判决明确阐释了竞争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法律鼓励创新以及由此带来的良性竞争,但是创新本身不能违反法律,不能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这对于互联网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审法院通过创纪录的500万赔偿数额,表达了对制止和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倾向,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这将有助于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赔偿标准,对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而言将有更大的震慑作用,也将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赵占领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3Q大战角力四年,硝烟未了。截至目前,3Q大战一共引发了三场诉讼,两场是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目前均已终结,腾讯胜诉;最后一场是360诉腾讯垄断,将择日宣判。这三场官司,都关系到为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树立标杆。
360上诉被驳回
与去年12月开庭时几个小时的激辩相比,昨天不到1个小时的宣判显得利落许多,但这丝毫不影响此案所受到的关注度。
2010年的那款“360扣扣保镖”让网友印象深刻。这款号称“给QQ体检”、“清QQ垃圾”、“去QQ广告”、“保QQ安全”等功能的软件,在发布后的第三天,奇虎公司宣布下载量突破1000万,平均每秒钟就有40个独立下载安装量。
引发双方争议的“360扣扣保镖”,最大的杀伤力在于,这一游戏规则直接屏蔽了QQ的弹出广告以及QQ秀等增值产品,而互联网增值业务是腾讯占最大的一块收入来源。
腾讯在随后做出了“艰难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二选一。此次事件随着国家工信部的介入而暂时得以平息。
很快,腾讯与360的交锋从用户战场转移到了法律战场、公关大战。由此,3Q大战拉开了长达四年的诉讼。
昨日的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360扣扣保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做出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腾讯开发QQ取得相关收入,这种免费平台和广告相结合的模式,是互联网惯常的经营方式。360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不违反规定,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360声称360扣扣保镖阻止QQ软件查看隐私,但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360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而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标准,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容易造成用户恐慌,而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最高院还指出,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安全权利遭拷问
在法庭外,双方关于此次庭审的多份背景资料、公开信源源不断地发往媒体的邮箱。
昨日二审宣判后,360方面对外公开表示“非常遗憾”,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致全体互联网用户公开信,称尊重高院的判决结果,但也同时表示,用户电脑的软件工具选择权和使用权本应由用户自己做主,360扣扣保镖作为第三方工具,虽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坚守用户至上”是创业公司争取生存权的必然选择。
腾讯则在判决后称,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新兴领域,用户与软件商信息严重不对称,滥用技术侵害用户与同业权益的现象频发,违规成本比较低,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划清了互联网合法竞争的边界,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业内普遍认为,昨日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终审判决,有助于防止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再采取类似的不正当手段,提高这些企业搞营销大战的成本,对整个中国互联网的公平与透明都有风向标的意义。
事实上,在去年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下称《公约》)里,也已经开始对安全类软件的正当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
在“禁止恶意行为”的相关章节中,《公约》明确提出,恶意排斥、恶意拦截、差别对待,都在禁止之列。其中,禁止恶意排斥包括不得“故意给其他合法产品设置障碍”;禁止恶意拦截是指不得“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或强行修改用户设置”,妨碍其他合法产品;禁止差别对待,是指不得滥用安全软件的功能,干扰或破坏与之有竞争的其他企业的终端软件服务。外界预计,这或对互联网企业之间围绕安全领域的恶性竞争有所约束。
而在昨日的判决书中,最高院也指出,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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