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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查”重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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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03: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文史哲


  从各国的经验看,开罚单都是反垄断的主要法宝。不过,罚款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起到警示和纠错的作用,不会罚到企业元气大伤或破产。

  记者所在的德国就是这样。一旦德国联邦反垄断局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就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对违法者开出罚单。按照欧盟的统一指令,确定反垄断罚款金额主要分两步走:先是根据涉案企业当年在涉案地的销售额确定罚款基数,再按涉案年数算出罚单总额。

  其中,罚款基数会视情况有所调整,这主要由执法者裁定。罚款的原则是:要确保能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彻底无利可图,从而达到阻止违法的效果。德国法律规定,罚款上限为10%,即不能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全部销售收入的10%,而在特殊情况下,执法当局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困境减少罚款。

  近些年来,德国反垄断案例持续增加,根据联邦反垄断局数据,1994年至2005年间,共查处垄断案31例,而2006年到2012年共61例。

  在诸多反垄断案例中,有一个例子让人印象深刻。大概两年前,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局长安德里斯·蒙德特一家通过德国在线旅馆预定网HRS订了一间客房,去南德风景宜人的基姆湖畔度假。而当他后来想延长一晚时,旅馆却要求他多付5欧元,原因是旅馆与HRS签有协议,只有通过后者预定才能获得最低价格。回到波恩的办公室后,蒙德特以个人身份检举这一做法,并成立任务小组,调查此类协议是否存在垄断价格的可能。最终的结果是:反垄断局向HRS发出了警告,勒令其停止协议。

  该案例反映出德国反垄断执法的一个基本思路:即普通消费者可以举报垄断行为。正因如此,德国联邦反垄断局专门向公众开辟了投诉通道,鼓励人们匿名提供反垄断线索。另外,在该案例中,联邦反垄断局并未动用罚款工具,这反映出德国反垄断实践中一个基本原则,即相较于事后的“罚”,具有警示作用的“查”更重要。

  德国反垄断的“查”主要针对哪些违法行为呢?

  一是查企业间的同业联盟。例如,由于21家德国香肠生产商数十年来定期会面,讨论市场发展和价格设定,反垄断当局今年七月对其处以总计3.38亿欧元罚款。二是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德国,如单家企业在国内市场所占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三家以下企业的共同市场份额达到50%,或者五家以下企业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就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这些企业依仗其强大实力,低价倾销、限制其他企业竞争、强迫消费者或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时,就将受到反垄断处罚。三是查企业兼并购,以防出现市场垄断。四是查公共采购招投标,以保证透明、无歧视的自由竞争。

  总之,德国反垄断调查涉及各行各业的各个环节,这也使得经营者大多能自我约束并主动遵守竞争规则,以至“查”重于“罚”,“查”多于“罚”。相较之下,我国反垄断立法时间不长,需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反垄断意识,以促进反垄断向常态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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