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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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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23: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濮阳网

濮阳网讯(记者关咏梅通讯员卢晓菡王庆涛)10月27日下午,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商务部会议审议通过,自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设立了餐营业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加强行业统计和远程检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职责,为加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出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转变了政府职能,强化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


其二,规范了相关责任方的行为。餐饮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是餐饮服务的三大核心主体,《办法》针对三方的利益、责任,分别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进行规范,明确了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其三,明确了过去未明确的最低消费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一些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问题)有较大争议。餐饮企业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这“三费”是合理的。

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则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这“三费”。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个案判例情况看,法院在以往判决中仅界定餐饮企业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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