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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恋30多岁大叔 6年后为甩情人诬其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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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0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关山月 于 2014-10-29 01:04 编辑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一个是刚到20岁的花季少女,一个是40出头的中年男子。6年前,14岁的小女孩恋上了大叔。一晃4年过去,想与大叔分手的她,报案称被大叔性侵。而觉得名誉受损的大叔,一怒之下将曾经的小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良小小,生于1994年,南充市营山县人。6年前,良小小还在读初中,偶然认识“摩的”师傅章志明,常坐他的车回家。渐渐地两人熟悉起来,并越过“红线”,那一年,良小小刚满14岁,章志明34岁,两人堂而皇之地谈起恋爱。直到2012年,18岁的良小小考入省外一所大学读书,她想结束两人“不伦不类”的关系。为了挽回小小的心,章志明给她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陆续向良小小的银行卡里汇钱,但她依然对他不冷不热。
  去年8月的一晚,两人在南充发生了关系。次日,章志明即被公安机关带到了派出所询问。原来,良小小报案称,章志明以威胁的方法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良小小报警内容不实,两人属于感情纠纷。随后,良小小、章志明的关系彻底决裂。
  由于警察多次了解情况,县城便传出了“章志明是个强奸犯”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一次相亲中章志明刚一报上名字,女方起身便走。章志明一纸诉状将小小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恢复其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良小小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良小小认识章志明时,属于未成年人,章志明较之年龄较大,其社会阅历相对丰富,应当清楚与尚属未成年人的良小小交往,且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现章志明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一事实,故要求良小小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章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江枢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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