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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称男子连上100天班过劳死 公司:加班上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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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6: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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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左)和代理人出庭。监控中显示,去年5月1日章某在公司内。

京华时报记者 赵思衡 摄

章某在北京意诺佳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101万余元。前天下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称,事发当天,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黄色网站,其死亡是自身原因。

>>原告

死者生前身体特别好

章某殁年54岁。昨天下午两点,他的妻子赵某身着黑衣,与代理人一起出庭。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席。

赵某及其26岁的儿子起诉称,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意诺佳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赶任务,公司让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得到一天休息。2015年5月1日,章某按要求在公司做设计任务时脑干出血,抢救7天后死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故起诉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赵某向法庭提交了29页通话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章某“过劳死”的证据。

“根据通话记录,除了春节期间,章某的通话记录都在北京或者广州,而且通话人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客户。”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

抢救7天没法算工伤

赵某的代理人表示,脑干出血的医学原因有天气寒冷、不良嗜好、过度劳累、高血压。“死者没有高血压,不抽烟、喝酒,没有不良嗜好,事发时是5月1日,天气不寒冷,通过排除法可知死者是因为过劳造成的死亡。”代理人说。

法庭上,赵某提交了丈夫章某在公司时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

赵某回忆称,当天下午2点18分,章某给身在天津家中的她打电话说:“我不舒服,快来救救我。”之后,自己给丈夫连续打了七八个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见状当即拿起手机拨打电话,随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赵某对记者说,丈夫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

代理人让法官看监控

被告代理人表示,意诺佳公司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到晚上6点,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八小时,也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

代理人认为,章某死亡是因其自身原因,与公司无关。公司曾为章某付医药费3万余元,并在网上帮助其募集善款2万余元。

“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代理人说。

被告方还请来一名工作人员孟某,当庭作证公司不存在加班情况。孟某还表示,章某经常吃药。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黄色网页并手淫。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庭上还播放了5月1日当天中午12点18分、12点39分,以及下午13点10分、13点14分的监控录像。“这几个时间点的监控录像明显能看出来他是在浏览黄色网页,左手还有相关的动作。死者为大,我就不多说了,请法官自己看。”代理人说。

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是否干“重活”非工伤判定条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法律意义上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如果争议双方认为受害人是在劳动过程中死亡,只能采取请求认定工伤,或者以劳动争议以外的范畴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当然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还是较为人性化的。譬如,抢救时间并未过多超出48小时范围,或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姜颖说。

至于当事人是否在工作岗位上长期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或者繁重的脑力劳动,并不是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判定条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的死亡并没有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从法律实践上看,当事人家属也可以以雇佣方侵害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如何举证当事人是否遭遇超时工作,姜某认为,可以通过调取单位打卡记录、加班工资单、相关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京华时报记者 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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