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举报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并启动计划,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破坏重要基础设施等涉暴恐犯罪的行动性、内幕性、紧急性核心层线索的,奖励20万至500万元奖金。
举报与暴恐有关的涉及社会稳定、治安状况、安全生产、宗教领域、社情民意、社会舆情、网络舆情等苗头性、预警性线索及异常情况的,奖励20万元以下奖金。
群众发现涉暴恐犯罪线索,可拨打“110”、通过天山警网(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举报,也可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涉及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的侦办、处理、审核,奖励类别、标准的申报,核实、确定等作出了程序、时限、方式上的规定。
据了解,2014年5月起,随着我国启动以新疆为主战场的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以来,先后有近万名群众踊跃举报各类涉暴恐线索,数万群众协助抓捕逃犯和直接参与打击暴力恐怖犯罪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了突出贡献。
与此同时,近年来反对和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对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此次出台的《办法》不仅适应新疆地区反恐斗争的现实与发展需要,也是我国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制度化与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