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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有一家很大的企业,主营井口和采油树设备,其设备在美国十分畅销,也是排名前几位的。最近发生了纠纷,在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分别发生了诉讼,案子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现在处在证据开示阶段。这家企业不知道美国律师的代理情况、案件走向,也不清楚目前的进展状况和案子胜算的几率,实际上已经失控。
这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首届“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发云在今天召开的“企业:‘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预防”论坛披露的。论坛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李群主持了今天的闭幕式,法制日报社副社长周秉键出席了今天的论坛。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省律师协会党委书记万力在会上指出,识别、预防、化解“一带一路”法律风险是律师职责所在,律师与律师的合作,律所与律所的合作,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的合作,国内各省区律师协会之间的合作,乃至于国外律师协会的合作,这都是江苏省编织走出去法律保护网的必由之路。
江苏处在“一带一路”交汇点
万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三年来,“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进步和成果远超预期,江苏是开放型的经济大省,更处在“一带一路”的交汇点上,明代的郑和从江苏起锚出海,开拓海上丝绸之路,江苏人有责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担当起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据万力介绍,今年前7个月,江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了达到了20.4亿美金,对外工程承包额23.1亿美金,2015年江苏与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金额达到1124.7亿美金。
记者注意到,10月28日,国家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6)》显示,各省(区市)的“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度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东部沿海地区的省市在综合评测中得分最高,而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则有待加强。在全国各省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参与度指数上,江苏名列第六。
万力认为,对江苏而言,“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加上沿海开发战略,三大机遇叠加。因此,江苏的企业是幸运的,江苏也有责任把交汇点作为发力点,为企业走出去更好的保驾护航。
履行合同两三年后逐步现争端
万力同时坦言,企业走出去是希望是机遇,当然也充满风险,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法律制度不同,涉及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一些国家法律制度甚至还不够健全,走出去的企业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国际商会仲裁院上海代表处主任范铭超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通常国际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经过一至两年的谈判可以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而在履行合同两至三年后则逐步将出现争端。鉴于“一带一路”沿线存在众多发展中以及欠发达国家,无论政治环境还是法治环境与国内相比均不够稳定和成熟,造成其营商环境不尽如人意,或者存在由于文化、历史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思维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从而使在这些国家的中国投资面临比在中国国内更多不确定性乃至风险。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沈秋明告诉记者,“一带一路”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源、通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税收等一系列领域的改革和国际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然会遇到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需要通过高效公正的司法渠道解决。在‘一带一路’投资合作中也存在一些纠纷和风险。除了政治、宗教、文化等风险外,最突出的是法律和金融风险,需要依法合规、省钱高效、方便地解决。
知权侵权和劳工纠纷风险频发
红豆集团法务部部长邓婉秋介绍说,从2007年开始开始,红豆集团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建设一个11.3平方公里的园区,目前,该园区成为一带一路的样板园区。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在柬埔寨很难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上的支持。
“因为我们在做这个园区的时候,发现很多的法律的文本其实在国内是欠缺的,有一些中文的译本,可能是语言上面的一些差异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我们不能很好地融入这个柬埔寨的法律当中,这就可能碰到一些法律问题,不能系统地去做一个解决。”邓婉秋解释道。
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张洁告诉记者,由于各国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开展跨国投资、经营还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劳工纠纷等其他类型的风险。
张洁举例说,沙钢的一个海外走出去项目,由于缺乏国际化专业管理人才,且对该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只能依靠国外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公司,虽然沙钢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是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明显受制于国外职业经理人,股东权益未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超90%涉外合同选择仲裁解决争端
据陈发云介绍,1958年6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多个国家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公约,为一国裁决在他国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陈发云统计,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有61个承认《纽约公约》,还有4个国家不承认《纽约公约》。
陈发云认为,仲裁和诉讼孰优孰劣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仲裁的好处在于裁决在大多数《纽约公约》成员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风险是一裁定终生,错了连救济都没有,风险很大。而法院判决可以进行上诉等救济,但是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没有签署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定和参与的国际公约。所以,如果选择法院救济的话,除非被告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会存在难以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沈秋明透露,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企业签的涉外合同中,争端解决方式90%以上都是仲裁,这是因为仲裁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最主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司法涉及到各个国家主权的问题,相互承认非常困难,但商事仲裁有《纽约公约》,全球158个国家已加入这个公约,执行较有保障。
应和沿线国协商设争议解决机构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谈到,“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让中国经济影响世界,让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法律的保障,需要法律服务先行,“一带一路”不仅仅给法律人带来了法律服务的机遇,更是给法律人带来了新的严峻的挑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经济与发展模式,不同的法律服务模式。
范铭超提出,鉴于中国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卓有成效,大量对外投资项目成功签署合同,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均有必要开始未雨绸缪,一方面必须对合作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相关的国际商业规则进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既不能想当然地将国内的经验照搬照抄到“一带一路”国家,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忽视预防和准备工作,以“八九不离十”而不是“精益求精”的态度执行合同,直到发生争端时才临时抱佛脚,直到不利裁决作出后才后悔莫及。
为了有效地处理“一带一路”所涉贸易和投资争议,沈秋明建议,和沿线国家协商,设置新的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既负责处理贸易争议,也负责投资争议的处理。
在沈秋明看来,企业应重视争议解决条款问题,争议解决条款一定要经过法务或律师审核才能签。同时,应该重视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
陈发云还建议,中国涉外律师在跨境诉讼和仲裁应做好角色定位,明确自身的优势,与公司法务做好对接、配合,成为企业法务部之外的“法务二部”,专门处理涉外纠纷和项目。帮助企业掌控、驾驭与主导案件全部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协调、沟通与处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帮助客户控制诉讼费用,节省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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