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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数据看,信息经济对中国经济总量的贡献率达68.6%,互联网对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支持和创新引领作用日益凸显。”近日,国家工信部法规司司长李巍在第一届明理网络法治论坛上表示。据悉,在全球市值前20名的互联网企业当中,中国企业占了6席。
“由于互联网经济主要是兼职经济、甚至是“非法”经济,因此不被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和政绩考核。这就使得互联网经济这种利国利民的经济模式的地位被低估。为此,应当将互联网经济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和政绩考核。”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在新治理智库联盟2016年年会上如是说。
传统经济被纳入经济统计、新经济不被纳入经济统计,在经济指标是各级行政机关重要考核指标的制度背景下,行政监管机关往往很难站在一个对新经济包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尤其是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
互联网经济具有明显的地域贯通性、跨界融合性、参与广泛性、行业颠覆性和平台集中性,而传统行政法规制的特点就是地域分割和行业分割严重,根据地域和行业呈现明显的条块分割体制,互联网经济对此构成极大冲击。反过来,传统行政法规制的条款分割体制也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构成极大阻碍。
中国最大的网约车企业滴滴出行目前在北京设立总部,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在却覆盖全国数百个城市,其中在上百个城市已经实现盈利。这其中大部分城市滴滴出行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不仅滴滴出行如此,其他网约车企业也大概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使得传统的行政监管条块儿分割体制形同虚设,严重挑战传统行政法规制条块分割管辖体制。”张效羽说。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赵鹏看来,面对互联网,政府监管面临的根本性困境在于,如何将自身的监管要求与产业现实相契合,并将这种契合与迅速变化的网络生态和技术结构相同步。就此而言,监管部门凭藉单方对问题的理解甚至想象设计的规范要求往往与现实相去甚远。改变这种监管的自负,更多地激发平台企业自身解决问题的动力,并与平台探索合作治理的路径或许更为可取。
互联网时代,交易的任何一个步骤均会留下痕迹,违法者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将自身暴露于网络。这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契机,只要顺应互联网的技术趋势而不断完善如管辖、取证等方面的制度,在此基础上探索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交易痕迹和数据资源更为有效地配置执法资源,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并提升执法的震慑水平,从而在源头上整饬市场秩序。
从利用互联网收发邮件、进行远程交流,到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构建更具效率的大生产、大流通平台,再到当下互联网进入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3.0版“新常态”。互联网一直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当下风头正劲的互联网经济,更被不少国家视为未来发展的新增长极。
互联网经济内涵丰富。它不仅包括互联网软件、硬件产业的发展将带来新的投资、就业和产出,也包括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重组生产、流通所产生的附加值,还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引导信息消费、商品消费等其他消费。
互联网经济重在创新。这和中国经济当前的新常态不谋而合。中国经济的增长动力已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互联网正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
要让互联网经济更好地融入新常态,需要不遗余力地狠抓创新。不仅要在互联网应用技术等核心领域,加快追赶互联网发达国家,也要加快培育更多具有世界级规则标准制定权、行业话语权的国际化企业,创新发展互联网商业新模式,推动互联网与传统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合。
在力争“顶端优势”的同时,也要坚守“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网,不断完善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加强互联网生态的有效治理,才能保障互联网创新之源不断涌流,促进网络经济健康生长,为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供新动力。
后期互联网也会经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无的过程。未来30年一定不会只是“互联网公司”的天下,未来30年是“用好互联网技术”的公司,是“用好互联网技术”的国家的天下,是“用好互联网技术”的年轻人的天下。每一个传统企业要面临的是人们对节奏生活的一种要求,我们必须同把互联网技术,互联网资源能够普惠化,才能成为造福人类的巨大的福祉,在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让我们获得企业生存的机会。这对于实体经济来说也许是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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