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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安局侦破聂磊涉黑案 14名公安民警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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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1: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0月21日电  据青岛市公安局网站消息,青岛市公安局21日通报了有关“聂磊涉黑案件”的侦破情况。截至目前,青岛市公安机关共抓获这一犯罪组织成员209人,从中逮捕161人。同时青岛市公安机关协助和配合纪检、检察机关严肃查处青岛市公安队伍中涉及违法违纪和“保护伞”问题,目前,共有14名公安民警被查处,青岛市打黑除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青岛市公安机关介绍,侦破聂磊涉黑案件是近年来青岛市“打黑除恶”工作取得的重大战果。青岛市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10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和缜密侦查,一举将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摧毁。

  在这一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青岛市公安机关抽调360余名民警成立专案组,先后转战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7个省、市,形成案卷达206卷,将该犯罪组织首犯聂磊及其成员抓获。

  截至目前,青岛市公安机关共抓获这一犯罪组织成员209人,从中逮捕161人。经侦查,该犯罪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等20余项罪名。公安机关已于2010年12月侦查终结,目前案件已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案件审判终结后,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公安机关介绍,自去年以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过侦办聂磊涉黑案件,协助和配合纪检、检察机关查处了青岛市公安队伍中的涉及违法违纪和“保护伞”的问题。截止目前,共有14名公安民警被查处,其中包括原市北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对于他们的涉嫌犯罪问题,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青岛市公安机关表示,公安队伍中的这些个别“害群之马”,严重影响了青岛市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公安队伍公信力。下一步,青岛市公安机关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纪检、检察机关彻查公安队伍中的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并以此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抓好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不断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公安队伍的公正廉洁执法水平,为全市的社会治安工作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

  青岛市公安机关介绍,目前在“侦破聂磊涉黑案件”这一重大成果的基础上,青岛市公安局正在积极开展“清网追逃”攻坚行动,目前已抓获各类在逃人员1300余名,逃犯下降率超过60%,将一大批潜逃多年的重大逃犯追捕归案,及时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同时,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密切警民关系,不断改进公安工作。今年以来,全市的打击犯罪和破获刑事案件总量同比分别提升了10.9%和20.5%。刑事警情同比下降13.9%,保持在低位运行状态,为建设宜居青岛、打造幸福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发表于 2011-10-21 2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栾胜宽不能指挥公检法,谁又能说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栾胜宽干的不只这么多,没有真证据,只凭一个复制剪接的现场监控录像,就让法院所有法官演出一场“以身试法”的闹剧,谁说栾胜宽没有这个能力。

   第一次判决,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宏伟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孟兆民有期徒刑六年。审判长:朴京哲。审判员:金英玉。人民陪审员:蔡昌范。

   我上诉,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朴龙俊。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金恩淑。

   第二次判决,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吉市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审判长:金光日。人民陪审员:张恩慧。人民陪审员:迟传英。

   第三次判决,我上诉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原审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柳南珠。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朴龙俊。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州被告人王宏伟、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規定,在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金福。代理审判员:何川。

       第四次判决,,。又一次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这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是一摸一样,判决四次都是一审的证据,到现在法院都没有新的证据,两次裁决都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第四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还一样,谁看明白,谁能给我解释清楚。

       第四次开庭我没有参加,因为我认为,以上都是违法的判决,我也拒绝开庭,他们也希望我不参加,他们可以任意摆布,我那弱智的妹妹和湖涂的母亲(80岁),还有精神不好只认钱的嫂子。

       我有证据证明当天晚上发生的情况,抓起来的两个犯人是栾胜宽的连襟,外逃的三人现在没抓是栾胜宽的内弟和孩子,而且我还知道打死被害人的不是现在押的这两个人,他只是事情的起因,真正的凶手到现在也没抓,也是栾胜宽想保护的人。

       证据我把真实姓名隐去,这些证据是两个律师同时做的笔录,还有能证明被害人在死之前在派出所,所做过笔录的证人,没有证据我不会乱说话,我也答应过证人,我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我是不会为了我自己拿钱交换证据,我要事实。要想看证据上我的qq729542908我的日志上去看。





谁说栾胜宽不能指挥公检法,谁又能说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栾胜宽干的不只这么多,没有真证据,只凭一个复制剪接的现场监控录像,就让法院所有法官演出一场“以身试法”的闹剧,谁说栾胜宽没有这个能力。

   第一次判决,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宏伟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孟兆民有期徒刑六年。审判长:朴京哲。审判员:金英玉。人民陪审员:蔡昌范。

   我上诉,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朴龙俊。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金恩淑。

   第二次判决,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吉市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审判长:金光日。人民陪审员:张恩慧。人民陪审员:迟传英。

   第三次判决,我上诉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刑初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原审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柳南珠。审判员:全日松。审判员:朴龙俊。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本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州被告人王宏伟、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規定,在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涛。代理审判员:金福。代理审判员:何川。

       第四次判决,,。又一次对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决定。被告人孟兆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决定。这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是一摸一样,判决四次都是一审的证据,到现在法院都没有新的证据,两次裁决都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第四次判决和第一次判决还一样,谁看明白,谁能给我解释清楚。

       第四次开庭我没有参加,因为我认为,以上都是违法的判决,我也拒绝开庭,他们也希望我不参加,他们可以任意摆布,我那弱智的妹妹和湖涂的母亲(80岁),还有精神不好只认钱的嫂子。

       我有证据证明当天晚上发生的情况,抓起来的两个犯人是栾胜宽的连襟,外逃的三人现在没抓是栾胜宽的内弟和孩子,而且我还知道打死被害人的不是现在押的这两个人,他只是事情的起因,真正的凶手到现在也没抓,也是栾胜宽想保护的人。

       证据我把真实姓名隐去,这些证据是两个律师同时做的笔录,还有能证明被害人在死之前在派出所,所做过笔录的证人,没有证据我不会乱说话,我也答应过证人,我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我是不会为了我自己拿钱交换证据,我要事实。要想看证据上我的qq729542908我的日志上去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0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保罗约翰 发表于 2011-10-22 01:40
谁说栾胜宽不能指挥公检法,谁又能说法院不是他们家开的,栾胜宽干的不只这么多,没有真证据,只凭一个复制 ...

最好单独发帖到《网络维权》版块
发表于 2011-10-28 16: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吉林省延吉市被害出租车司机刘广胜的的弟弟,我哥哥是2007年1月28日1时许,被原州政法委书记栾胜的亲属打死的(他现的职务是吉林省林业厅副厅长),在他的保护下,杀人凶手至今没有抓,他指挥公检法消毁证据·颠倒黑白·弄虚做假侵犯人权欺压百姓,这就是中国的法侓这就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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