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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官员问责后的复出需要公正、公开。所谓公正,是指参与调查的机构不能与事故有关联,而公开是指对于官员的问责和复出不能只有结果,也要有过程
近日,一条“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市长书记不到一年已复出”的消息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消息称,因“吉林德惠大火”被撤职的德惠市原市长刘长春已于今年6月4日复出,德惠市原市委书记张德祥也已于今年4月低调复出。目前,长春市国资委官网“关于刘长春等任免职的通知”一文已被撤下。
一时间,关于官员复出的各种讨论纷至沓来。
事实上,近年来,每次有被免职、撤职或受到党内处分的干部复出,都会引发舆论哗然。被问责官员究竟能不能复出?复出该遵循何种程序?悄然复出的官员依据的又是何种规则?这些问题令公众疑惑。
“干部撤职未满一年复出涉嫌违规,相关部门应公开复出程序和理由。若违规复出,其中很可能存在官官相护,通过人情关系的各种‘运作’。”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简短的一句话,或多或少道出了其中的“潜规则”。
官员复出不能“一棒子打死”
记者注意到,在过去几年中因重大突发事件被问责的官员,近期有纷纷复出之势。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官员悉数复出。
根据媒体梳理,因2008年“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1·15”上海胶州路大火事件而被免职的官员,起复相隔时间多则一年以上,短则半年左右。而且,起复后的职位一般与原岗位平级。
2008年12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区长因煤矿瓦斯爆炸被免职,但3个月后就复出,任七台河建设局副局长、党委书记;2012年1月再获提拔,升任七台河市副市长,任职至今。
面对舆论对“被免职官员复出”的质疑,专家解释称,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被免职官员并非“永久不再录用”。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今年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限为24个月。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向记者介绍说,官员复出不能“一棒子打死”。“比如说问题官员中,有‘免职’和‘撤职’之分。免职并非行政处分。公务员法里找不到免职这一条款,其他法律也无从体现,关于免职的明确提法只能见诸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王敬波说,“免职”实际上是个中性词,适用面很广,没犯错的官员也可以免职。即便犯了错的官员,也仅是问责,而不是处分。
“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之下,官员过了一定的年限是可以复出的,过了一年官员可以恢复原职位,过了两年可以进行提拔。”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向记者介绍说,“据我了解,大部分官员还是按照正常时间复出的,只有极少数是不符合规定的。”
杨小军认为,关于官员复出,在制度规定和公众态度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距离。
“官员复出也许并没有违反制度规定,但是社会效果不好,而社会效果不好的根源,则是公众在态度上不容易接受。程序不公开透明,关起门来复出,公众就会质疑是否真正问责了。”杨小军说。
违规复出背后“推手”应追责
在竹立家看来,即便目前被免官员起复并非普遍现象,但也存在比例偏高的问题,有损“免职”的威慑力。“在现实中,不排除有人将‘免职’作为平息舆论的‘挡箭牌’,作为日后起复的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问题官员复出之后,舆论声讨,起复官员因舆论等各方面压力或再度被免,或“失踪”。
据媒体报道,2010年,河南省泌阳县原副县长王新科因矿难被免。2011年8月,媒体曝出,在被免职后,王新科一直以副县长身份部署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这名被质疑为“假免职”的副县长,现已“失踪”。
另一名“二度被免”的官员是河南省周口市官员薄玉龙。据查,薄玉龙因行贿而得到职务调整,事后被免去职务。今年1月,薄玉龙“从基层回来后”重新任职。在引起舆论关注后,今年7月,薄玉龙再度被免。
“对于问题官员违规复出这种情况,允许其复出的相关领导人应承担责任。”竹立家介绍说,“但迄今为止,我所了解到的关于此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很少。”
竹立家强调,目前问题官员复出的相关法律法规远未得到规范执行。大规模的问题官员复出,就会导致对于官员的惩治逐渐丧失威慑力。
官员复出制度亟待完善
“我国的官员复出程序,除了对复出的时限有硬性要求外,其他条件和程序确实比较模糊和欠缺。‘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表述均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王敬波说。
竹立家认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已有5年,现在面临着修订的实际需要。
“首先是年限修改,比如目前规定1年以后官员就可以复出,时间上太短;其次,在处理措施上应有降职的处分;再次,在官员的问责方面,除了有行政问责之外还要有道德问责、政治问责等多方面的问责机制。”竹立家说,应该对被问责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制度设计和约束,充分监督,防止被问责的官员任意复出。
“同时,官员问责后的复出需要公正、公开。所谓公正,是指参与调查的机构不能与事故有关联,而公开是指对于官员的问责和复出不能只有结果,也要有过程。此外,官员复出不能仅仅看作是党政机关内部的任命,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制定严格的复出条件。”杨小军说。
链接
关于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法律规定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
○ 2007年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从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类。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实习生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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