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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应重视法律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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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0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带一路’虽然能有效缓解由TPP和TTIP带来的压力,解决我国的投资和出口过剩问题以及部分领域存在的商品和资金过剩困境,但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过程中,因参与国之间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较大差异,法律冲突问题在所难免。”民建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国各地在抢抓“一带一路”机遇“走出去”的同时,非公经济积极地广泛参与其中,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主客观原因,非公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困惑相比央企更多。从我国非公经济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仍面临哪些发展障碍?如何促进非公经济参与“一带一路”、“走出去”?黄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建议。

  黄鹰认为,法律是“一带一路”顺利进行的保障。“一带一路”涉及关税、投资、资源利用、外汇管制、劳务、保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只有对沿线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之后,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双边或多边经贸合作才能更顺利地进行,才能避免对沿线各国投资建设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内外兼修提升非公经济在“一带一路”中的参与度

  中国经济时报:你认为我国非公经济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着哪些发展障碍?

  黄鹰:尽管国家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但是,“一带一路”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非公经济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仍遇到不少发展障碍,参与程度还远远不足。

  首先,非公经济在“一带一路”发展中存在的外部法律问题主要有:

  一是政府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差,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尚欠缺。目前我国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研究多限于对英、美及德、法等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和地区鲜有涉足。我认为很有必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的专题研究,为非公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非公企业“走出去”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某些国家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与这些国家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仅仅通过目前的双边多边机制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作为非公企业投资方及贸易方的合法利益,非公企业“走出去”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

  其次,除了外部问题以外,我国非公企业自身尚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公司治理方面问题。我国的非公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大多尚未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一股独大,小股东利益难以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二是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不少非公企业过分看重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的战略发展。很多非公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和规则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三是非公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非公经济走出去需政府和企业共同发力

  中国经济时报:你对促进非公企业在“一带一路”中更好“走出去”有哪些法律建议?

  黄鹰:首先,在对政府部门的建议上,我认为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

  一是强化政府部门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确保一切领导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非公经济发展。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是在我国驻外使馆设法务参赞,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为非公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建议我国驻外使馆设法务参赞,搜集与整理驻在国法律领域的最新学术资料、最新立法动态,深入研究驻在国法律制度,为非公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同时,法务参赞的设立还有利于向驻在国宣传中国法治的发展进步,有助于组织、协调“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活动,指导、关注相关法律纠纷中我方权益的有效保护与维护。

  四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多边合作机制,争取建立统一的投资合作安排,为非公企业“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可以通过制定多边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统一的投资合作安排。该投资合作安排作为多边合作协议,由“一带一路”参与国共同协商讨论、签署并共同遵守。这样可以有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多边合作机制,为非公企业“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这也是互联互通、贸易畅通、消除投资壁垒等合作重点的前提和保障。

  其次,对非公企业自身的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完善公司治理。非公企业应当积极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要强化法律意识。非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运营方面,应当确立战略目标和战略发展计划,防止过分依赖公共关系;树立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此外,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可以专门设立法律部门,也有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三要强化非公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非公企业只有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健康发展,才能不断解决在生存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与国际接轨亟须完善法制环境

  中国经济时报: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形成的前提和保障。你对“一带一路”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哪些具体建议?

  黄鹰:现存的诸如“世贸组织相关机制及文件、欧盟内部组织机构及相关条约、TTIP相关内容”等世界性、区域性组织对“一带一路”中的法律冲突应对措施有借鉴意义。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上,我认为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首先,“一带一路”在已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多边合作协议的方式逐步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我认为可以由“一带一路”参与国共同协商讨论、签署并共同遵守。需要注意的是,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并非另起炉灶,其前提是遵守现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并以公认的国际法体系为指导。这可以为投资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也是互联互通、贸易畅通、消除投资壁垒等合作重点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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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方面,我国政府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或共同发布了合作蓝皮书,比如2015年5月27日,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了《关于西安海关和阿拉木图州国家收入局建立伙伴关系的备忘录》,2016年5月27日,澳中“一带一路”产业合作促进会首度发布了《澳中一带一路产业合作蓝皮书》,2016年6月26日,中俄签署了《关于保险领域合作的2016-2018共同行动计划》等。

  其次,利用现有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或者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成员国之间的纠纷,成员国可以选择利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非成员国,特别是自身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治程度较低的沿线国,其需要借助一个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贸易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再次,我国还需不断完善法治环境,与国际接轨。虽然在司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就各级法院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贸区的有关案件,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仍亟待完善。

  我国想要在“一带一路”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重要的前提是保证自身具有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并与国际接轨,例如在今后的国内立法中吸收进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新内容,为“一带一路”各参与国之间的法律协调奠定基础,减少、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唯有如此,我国才能通过一系列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与众多的“一带一路”参与国建立起公平、统一、透明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争端解决机制。

  总之,“一带一路”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一个漫长、逐步发展的过程。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和统一、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又确有必要,但是考虑到“一带一路”的性质及现状,应当通过双边多边合作及争端解决机制逐步建立起较为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和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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