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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交通违法抓早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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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3: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查交通违法抓早抓小

严查交通违法抓早抓小


  从执法的角度看,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及时抓早抓小,也是维护执法严肃性,确保法律生命力和权威的必然要求

  深圳交警称,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一辆号牌为粤B9E5Q9黑色奔驰越野车,从今年3月至今已有23次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并开出共计处罚69000元人民币、记138分的罚单。据了解,这也是今年深圳交警对单项交通违法开出的最高罚单,一名公司女员工造成的这些违法(10月14日中国新闻网)。

  不久前,公安部曾强调要“严管严查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深圳出现针对“占用应急车道”的典型案例以及“罚款69000元、记138分”的高罚单,当然值得肯定,不仅能彰显“严管严查严处”精神,也有利于产生以儆效尤的执法效果。

  然而,在肯定之余,面对这份最高罚单,进一步审视其背后的具体违法情形,又不禁会感到几分遗憾:上述23次占用应急车道行为,为何没能被及时查处制止?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是否也应抓早抓小?据悉,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这名女司机不仅23次占用应急车道,而且20宗违法是在同一路段产生的,“该车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情有独钟”,即使正常车道没有车辆时依然任性的行驶在应急车道上”。这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这名女司机几乎毫无违法意识,似乎根本不了解相关交通常识。

  这种背景下,人们显然有理由追问:如果该女司机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在最初就能被及时查处、抓早抓小,使其及时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每一次都将会付出“处3000元罚款,记6分”的代价,她是否还会连续23次违法,甚至显得“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情有独钟”?而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该女司机的连续违法行为能被及时查处制止,是否也能最大程度降低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如贻误交通事故救援时机。毫无疑问,针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严管严查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应急车道这一生命通道的畅通无阻。

  另一方面,从执法的角度看,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及时抓早抓小,也是维护执法严肃性,确保法律生命力和权威的必然要求。所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否则,若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查处制止,在23次后,执法才姗姗来迟,无助于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教育功能、显得不教而诛,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依据相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就应当被扣留驾照且不得驾驶机动车;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则要重新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这意味着,若能抓早抓小,上述“记138分”女司机,实际上早就应失去了驾车资格,并需面临5次以上的重考驾照。

  针对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反“四风”必须抓早抓小,而不能放任自流、养痈遗患,这早已是众所皆知的常识。其实,在一些社会执法领域,如交通执法领域,何尝不是同样如此?如果像占用应急车道这类交通行为,能始终坚持及时且常态化的严管严查,又何需“罚款69000元、记138分”这样的最高罚单?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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