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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税种主要有:
公司所得税
针对居民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本地分公司的净收益征收,实行递增税率,应税净收益在0-100,000塞镑之间的税率为20%,超过100,000塞镑的部分,税率为25%。对结转的亏损、投资减免、雇用无业大学毕业生的追加减免及损耗减免等这些部分按10%征税。
公司所得税是依其一年中收益或所得计征,在并且仅在获得该收益的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年折旧和其它减免、以及因特殊税收政策而来的减免均可从其收益中扣除。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计算,折旧期按不同固定资产的年限而定。亏损首先要与其它渠道的收益相冲消,余额向后转结。
对在塞设立的公司依其国内外收入计征税额,如果该公司收入来源国与塞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可免除该公司国外收入的税额,否则应征税。
合伙企业不以独立单位纳税,而是由各个合伙人(个人或公司)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各自纳税。
特许权费、红利和利息税
非居民在塞所得特许权费收入按总额的10%纳税;利息按公司税率征收,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征。股东的红利收入各自纳税,此税额可在预缴税额中冲减,但不得以公司所得税相冲减。公司分红前必须有30%的预缴税,此预缴税从股东自身的税务中扣除。非居民可申请退还其全部预缴税。海外公司的股东红利无须纳税。与塞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其特许权及利息收入可低于普通税率,或完全免征。
个人所得税
对在塞的任何人的收入,无论是从贸易、商业、职业或业余、受聘或受雇中所得的工资、利润、红利、利息、租金、年金、特许权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有薪的个人,还包括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多少,不同阶段按不同税率征收,税率从0—30%不等。
资本收益税
公司和个人处理不动产或出售含有不动产的公司的股份,应纳税20%;非居民如不能证明所处理的不动产是在1980年8月至1990年7月13日之间由来自境外的外汇直接购得,亦得缴纳此税。资本收益为扣除通货膨胀以后售出收入与原购买支出之间的差额。
不动产税
不动产买卖须按其售价或市价计算其应税额。
不超过10000塞镑的部分税率为5%,随后逐阶增高,超过75000塞镑的税率一律为8%。
不动产要按1980年1月1日市价每年计征0.15-0.35%的税额。
增值税
增值税(VAT)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增值税法,于1992年7月1日起正式计征,税率为5%;1993年8月后,税率调整为8%;2000年7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0%。由于要向欧盟标准靠拢,增值税率于2003年1月1日达到欧盟15%的标准。该税率是塞第一大间接税收入,2001年收入为3.448亿塞镑。对食品、医药及医疗器械、书报杂志、童装童鞋、煤气罐、化肥、农药及农业机械等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临时难民税
临时难民税根据《临时难民税法》的规定征收。该税种只适用于进口商品及邮票,主要用于筹集“无家可归者救助基金”。税率从0-6%不等(特惠国产品最高税率为3.9%)。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欧盟《1987年议定书》下的产品停止征收该税。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商品停征此税。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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